1,無論有銷售額還是低於應納稅營業額,作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
借:其他應付款-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同時計提稅金: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款:應交稅費-增值稅
貸款:應交稅費-城建稅
貸款:其他應付款-教育費附加
2.銷售發生時,實際體現的是“主營業務收入”。銷售額超過限額的,按實際銷售額計提應納稅額。並做相應的會計分錄。
擴展數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小規模認定的標準為
1、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且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且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低於50萬元(含,下同);
“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