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發生的與經營租賃相關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予以資本化,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礎分攤,分期計入當期損益。
2.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出租人應當采用直線法或者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將經營租賃的租金收入確認為租金收入。如果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賃資產而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消耗模式,出租人應當采用這種方法。
3.對於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進行折舊;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按照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系統合理的攤銷。
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定經營性租賃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並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
4.出租人取得的與經營租賃相關的不計入租賃付款的可變租賃付款,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5.經營租賃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作為新租賃處理,變更前預收的租賃收款或與租賃相關的應收款項應當作為新租賃收款的金額。
融資租賃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確認融資租賃應收融資租賃款,終止確認融資租賃資產。
出租人在對融資租賃應收款項進行初始計量時,應當將租金投資凈額作為融資租賃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
租賃中的凈投資是未擔保的剩余價值和在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賃收入的現值之和,根據租賃中包含的利率貼現。
租賃收款是指在租賃期內,出租人因轉讓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應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項。
租賃收據包括:
(1)承租人應支付的固定支付金額和實質固定支付金額。有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2)取決於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金額,該金額根據初始計量時租賃期期初的指數或比率確定。
(3)期權的執行價格,前提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執行該期權。
(4)承租人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所需的金額,前提是租賃期限反映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5)承租人、與承租人有關聯關系的當事人以及有經濟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獨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擔保的剩余價值。
在轉租的情況下,如果轉租的利率無法確定,轉租出租人可以使用原租賃的折現率(根據與轉租相關的初始直接費用進行調整)來衡量轉租的凈投資。
借方: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投資凈額)
貸款:融資租賃資產(轉售余額)
銀行存款(初始直接成本)
資產處置損益(反向擠壓)
租賃投資凈額=未擔保余值現值+租賃付款現值。
2.出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定期利率計算並確認租賃期內各期的利息收入。
定期利率基於初始確認時采用的貼現率或修訂後的貼現率。
3.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對融資租賃應收款項的終止確認和減值進行會計處理。
出租人將融資租賃應收款項或其所屬的處置組分類為持有待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非流動資產持有待售、處置組和終止經營》進行會計處理。
4.出租人取得的不計入租賃投資凈額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金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5.以制造商或經銷商為出租方的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方按照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按市場利率貼現的租賃收款現值兩者中較低者確認收入,並按照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現值後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
制造商或分銷商為取得融資租賃而發生的成本,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計入當期損益。
6.融資租賃發生變更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租人應當將該變更作為單獨租賃處理:
(1)本次變更通過增加壹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擴大了租賃範圍;
(2)增加的對價相當於根據合同條件調整的擴大租賃範圍的個別價格。
7.融資租賃變更不作為單獨租賃核算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變更後的租賃:
(1)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的,該租賃將被歸類為經營租賃,出租人應當自租賃變更生效日起作為新租賃處理,以租賃變更生效日之前的租賃投資凈額作為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2)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且該租賃將被歸類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於修改或重訂合同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