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管理知識,在專業領域有深入研究,熟悉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的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熟悉有關經濟法規和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經濟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夠提出有價值的政策意見,獨立解決重要經濟活動中的實際問題,在創新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公開發表和出版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論文和作品;具有組織綜合業務、培養專業人才和指導經濟師工作的能力;能夠使用計算機和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資格適用於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三條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經濟師資格後,年度考核合格(稱職)及以上。
取得經濟師資格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延期申報。
(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被給予警告,且延期超過1年的。
(二)受到記過處分,拖延2年以上的。
(三)偽造學歷、資格,盜用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延誤3年以上的。
第四條學歷和資格要求
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博士學位(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或相近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下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碩士)學歷,取得經濟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本專業工作累計滿15年以上(或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本專業工作累計滿20年),取得經濟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累計滿5年以上。
(五)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獲獎證書為準);或獲得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或獲得省(部)級以上(含國家行業)優秀管理獎。
第五條繼續教育的要求
取得經濟師資格後,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經濟專業工作需要,本人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章評估條件
第六條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壹)掌握經濟管理理論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和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知識。
(二)掌握國家關於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經濟法。
法律、法規及配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了解國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的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結合本行業或本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況,提出高價值的政策意見,指導本行業或本部門(單位)的經濟工作。
第七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經濟師資格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主持大中型企業管理活動2年以上。
(二)作為骨幹參與大中型企業管理活動2年以上。
(3)主持或作為骨幹參與組織實施1以上國家級、省(部)級或2項列(廳)級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經實踐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主持小企業經營管理,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以上在本市同行業企業中排名前三位(以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五)主持或作為骨幹參與總價值500萬元以上的經濟項目的咨詢評估,或總價值500萬元以上的投融資項目的論證,經實踐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長期從事經濟管理工作,對全面提高部門(單位)經濟管理水平做出重大貢獻,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
(七)承擔兩項以上省(部)級重點項目或三項列(部)級重點項目,寫出學術水平較高的研究報告。
第8條業績和成就要求
取得經濟師資格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作為骨幹主持或參與管理大中型企業,並連續三年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為企業扭虧為盈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經營管理創新,為大幅度提高大中型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使企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獲得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優秀企業家”、“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三)主持或作為骨幹參與市(廳)級以上重點行業規劃、政策、法規的制定,並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主持或作為骨幹參與省級以上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技術鑒定、編制和管理,投入使用後達到預期目標。
(五)參與總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投融資項目的風險分析和管理,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六)主持小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為企業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市級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前三名)做出突出貢獻(以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證書為準)。
(七)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得市(廳)壹等獎1或市(廳)二等獎兩項以上(以個人獲獎證書為準)。
(八)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業務骨幹,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效益)有重要貢獻,或對本行業經濟活動有重大指導作用,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九條對論文和作品的要求
取得經濟師資格後,撰寫、發表、出版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論文和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壹)發表專業著作1篇(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兩篇以上(第壹作者)。
(三)在市級專業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在省級經濟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2篇以上(第壹作者)。
(四)在市級專業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第壹作者),為解決本地區、本行業或本部門(單位)經濟發展中的問題而撰寫的省級以上重大技術改造和基建項目的專題調研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經濟評價報告(前三名)1篇以上。
第十條外語要求
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壹:
(1)碩士及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在國外學習或者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級人事(職稱)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壹條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壹:
(1)計算機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或省級統壹組織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職稱考試(核)。其應用能力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申請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應當提交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材料,並按照規定程序提交評審。
第十三條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據其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本條件的材料要求、文字(語言)或概念的具體解釋以及壹些相關問題的說明見附件。
江蘇省經濟類專業高級資格條件附件
壹、申請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壹式三份,並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1免冠照片(1寸)。
2 .《江蘇省經濟專業高級資格申請人簡介表》壹式20份。
3.根據第三條,在《申報表》的相應欄目中填寫取得當期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
4.對照第四條,需提交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本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書等復印件。
5.參照第五條,提交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該證書記載本人取得現任專業技術資格並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後完成繼續教育。
6.根據第六條,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7.根據第七條,在《申報表》相應欄目填寫本人專業工作經歷,並由單位核實。
8.根據第8條,提交證書、證明和業績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如果是獲獎項目,要寫明順序。
9.根據第9條,提交規定數量的原始論文、作品或樣本材料。
10.參照第十條,提交符合省級職稱部門規定的職稱外語考試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
11.根據第十壹條,提交符合省級職稱部門要求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有效成績證明(或免試證明)原件,或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素質培訓考試合格證明》。
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須由單位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字,並註明核實日期。所有材料必須按照評審團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和裝訂。
二、術語(語言)或概念的具體解釋。
1.冠中有“以上”的地方,包括本級或本量。比如,超過稱職包括稱職,超過2年包括2年。
2.主持人:指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生產經營管理負責人(不含黨務、政工負責人);“骨幹”是指具體負責項目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編寫全過程的負責人,或者具體從事生產管理、運營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負責人。
3.主編:指主編、副總編、前三名作者或寫作字數達到全書壹半的作者。論文和作品的學術水平由評委會決定。
4.專業期刊:指有CN或ISSN號的專業期刊,或省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出版(每年不少於4期)的專業期刊。
5.獎項類型包括科技進步獎、哲學社會科學成就獎、金牛獎、管理成就獎及同等獎項。
6.經濟效益較大指年利稅30萬元以上,經濟效益顯著指年利稅654.38+0萬元以上。
7.大中型企業的認定應當遵循行業規範。
8.本條件所稱“市”是指副省級城市或地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