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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下盈余公積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下盈余公積的會計處理

 (1)《企業財務通則》規定,法定公積金的提取比率為10%.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50%以後,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投資者決議。

 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科目(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科目(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2)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經股東大會決議,用盈余公積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計算的金額,借記?盈余公積?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總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

 中外合作經營根據合同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應按實際歸還投資的金額,借記?實收資本?已歸還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貸記?盈余公積?科目(利潤歸還投資)。

 「例」甲企業2007年度的凈利潤為100 000元,沒有以前年度虧損,按照10%的法定比率提取法定盈余公積10 000元。該企業投資者決定按照5%的比率來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額為5 000元。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10 0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10 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5 000

 貸: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5 000

 「例」2007年1月10日,某企業的股東大會決議,用盈余公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金額為500 000元。賬務處理為:

 借:盈余公積 500 000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500 000

 「例」2007年1月20日,某企業的股東大會決議用盈余公積派送新股,股票面值10元,派送的新股總數為10 000股,賬務處理為:

 借:盈余公積 100 000

 貸:股本 100 000

盈余公積的概念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盈余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壹種限制。提取盈余公積本身就屬於利潤分配的壹部分,提取盈余公積相對應的資金,壹經提取形成盈余公積後,在壹般情況下不得用於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盈余公積的用途,並不是指其實際占用形態,提取盈余公積也並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

 企業提取盈余公積主要可以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用於彌補虧損。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的有以下三條:

 ①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5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5年。

 ②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5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應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

 ③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準。

 (2)轉增資本。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後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於轉增前註冊資本的25%。

 「例」甲企業經過股東大會批準,用任意盈余公積20 000 000元轉增資本,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20 000 000

 貸:實收資本 20 000 000

 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無論是用於彌補虧損,還是用於轉增資本,只不過是在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如企業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實際是減少盈余公積留存的`數額,以此抵補未彌補虧損的數額,並不是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企業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也只是減少盈余公積結存的數額,但同時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的數額,也並不引起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至於企業盈余公積的結存數,實際只表現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表明企業生產經營的壹個來源而已,其形成的資金可以變現為壹定的貨幣資金,也可能表現為壹定的實物資產,如存貨和固定資產等,隨同企業的其他來源所形成的資金進行循環周轉。

盈余公積的用途

 彌補虧損

 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

 壹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

 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

 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準。

 轉增資本

 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後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分配股利

 分配股利,原則上企業當年沒有利潤,不得分配股利,如為了維護企業信譽,用盈余公積分配股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後,該項公積金仍有結余。

 (2)用盈余公積分配股利時,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過股票面值的6%。

 (3)分配股利後,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盈余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壹種限制。提取盈余公積本身就屬於利潤分配的壹部分,提取盈余公積相對應的資金,壹經提取形成盈余公積後,在壹般情況下不得用於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盈余公積的用途,並不是指其實際占用形態,提取盈余公積也並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無論是用於彌補虧損,還是用於轉增資本,只不過是在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如企業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實際是減少盈余公積留存的數額,以此抵補未彌補虧損的數額,並不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企業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也只是減少盈余公積結存的數額,但同時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的數額,也並不引起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至於企業盈余公積的結存數,實際只表現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表明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壹個來源而已,其形成的資金可能表現為壹定的貨幣資金,也可能表現為壹定的實物資產,如存貨和固定資產等,隨同企業的其他來源所形成的資金進行循環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