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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稅務憑證作為會計憑證的保存期限

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紙質稅收票證作為記賬憑證應當保存十五年。

此外,紙質稅票、賬冊等稅票資料應當整理裝訂成冊,保管期限為五年。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歸檔保存已開具和作廢的稅收票證、帳冊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賬簿等稅收票證資料應當通過光盤等介質存儲,確保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信息的安全完整,存儲時間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稅收票證的監督管理;

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發行人員和稅收票證管理人員離職前,應當辦理稅收票證、稅收票證專用章、帳簿和其他稅收票證資料的交接。交接時應有專人監交,監交人、交接人、接收人簽名並同簽,離崗前清票。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的種類和領用人設置稅收票證賬簿,及時登記和統計各種稅收票證的印制、領取、發放、儲存、作廢、註銷、停用、丟失和銷毀的數量和次數,定期進行結算。

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對稅收票證管理的完整性、準確性和規範性進行日常審核;基層稅務機關的上級或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基層稅務機關註銷的稅收票證進行審核。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