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投資已形成相對獨立的經營實體,獨立核算。這種情況屬於《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區別在於合夥人對組建的經營實體是否具有相同的控制或重大影響)。雙方均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業務核算。
(2)合夥人投入的資本為債權,即收益主要以固定比例分享,到期歸還本金的,本金作為長期負債,其分配作為利息費用列支。
⑶如果合夥人投入的資本屬於向貴公司投入權益資本的性質,即最終根據貴公司的經營成果進行利潤分配,且對投入的資本沒有約定回報期限,或者雖約定了回報期限,但回報的金額取決於貴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狀況。合夥人不參與此項業務的經營管理,只是按約定分享利潤,屬於妳公司接受股權投資。分配的利潤按照會計制度或準則中關於利潤分配的規定處理。
(4)具有* * *共同控制經營性質的,即企業利用其資產或其他經濟資源與其他合營企業(不構成獨立核算主體)從事某項經濟活動,並根據合同或協議對該經濟活動實施* * *共同控制的,為* * *共同控制經營。在* *共同控制經營下,各合營企業收取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
(1)確認其為* * *共同控制經營所控制的資產和負債。
(2)確認與* * * *相關的成本和費用以及從* * * *產生的收益份額。詳見財政部會計司編制的指引:合營壹方以其資產和其他經濟資源進行合營活動時,應向* * *收取發生的相關費用,從生產成本中收取在合營企業發生的費用。借記“生產成本——××受控作業”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合營企業發生的某些費用需要各方分攤,合營方應將其應分攤的部分計入生產成本。* * *控制經營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時,應由企業享有的收入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同時結轉銷售產品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合作經營的收入分成如何納稅?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項目未設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開發合同或協議約定向所有投資者(即合作方、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果項目的應納稅成本已經結算,應將應分配給投資者的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結清應納稅成本的,投資方的投資金額應作為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稅務處理。(二)開發合同或者協議約定項目利潤分配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企業應將項目的營業利潤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壹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項目利潤。同時,不得因接受投資者投資而攤銷成本或在稅前扣除相關利息支出。
2.本項目投資者的經營利潤應作為股息和紅利進行相關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