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此外,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城市信用社也適用本辦法。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按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其中,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組成。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收益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相關附表。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率,包括風險資產總額、凈資本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此外,銀行的各種風險和風險管理也被要求披露。
關於外資銀行的披露要求,《辦法》明確,外國銀行分行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外國銀行分行無需披露本辦法規定的信息,本辦法僅適用於法人機構。外國銀行分行應將總行披露的信息摘要翻譯成中文後予以披露。
同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信息披露的內容用中文編制成年度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天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期。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低於1億元的農村信用社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