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免稅企業向農民收購糧食銷售不需要交稅。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糧食在流通環節免交增值稅,農業免稅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糧食經紀人的經紀業務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的範疇,因此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根據稅法規定,糧食經紀人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印花稅等其他稅費。
3、以營利為目的常年收購糧食的經營者,必須依法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年收購量在五萬公斤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可不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
4、若妳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在向農民收購糧食時不交納增值稅。但銷售時,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則需按13%交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交納增值稅。
糧食收購企業如何繳稅?
民營企業收購糧食,需要到稅務局申請農產品收購發票,收購時開具,按13%的增值稅稅率抵扣;
1、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壹律征收增值稅。
(1)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2)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3)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3、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壹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4、對糧油加工業務,壹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5、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供應數量等有關資料,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後予以免稅。
6、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購進的免稅食用植物油,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綜上所述,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事糧油銷售繳納增值稅、附加稅及所得稅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