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東部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房地產管理具體工作委托東部開發指揮部辦理。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護。第五條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時,該房屋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使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和地塊上的房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無償收回。土地需要繼續使用的,使用者(購房人)應當依法重新辦理相關手續。第二章房屋預售和銷售第六條竣工驗收前,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上的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方可預售:
(壹)除土地使用權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總投資的20%以上;
(2)建築物設計層以下的基礎工程已經完成;
(3)經青島市政府批準。第七條預售房屋,房地產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預售對象、擬預售房屋的位置、面積、預售價格等內容。
房地產管理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提交預售申請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批準開工報告;
(二)與工程承包方或施工單位簽訂的總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
(三)銀行或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已達到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投資額的文件,或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房屋基礎工程驗收合格證明;
(四)房屋預售方案;
(五)房屋使用、管理和維修的證明文件;
(六)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八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條所列全部文件之日起1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並書面通知預售人。第九條房屋預售,當事人應當簽訂預售合同。
房屋預售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十條購房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前,不得將所預購的房屋再次出售。第十壹條房屋預售不得重復預售已經預售的房屋。
房屋預售人根據預售合同收取的預售款必須優先用於預售房屋的建設費用。第十二條房屋竣工後,房地產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向建設工程質量驗收部門申報驗收。取得驗收合格證後,當事人應當按照預售合同的約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並自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未預售的房屋,物業管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出售前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第十三條房屋買賣,買賣雙方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除其他必備條款外,還必須約定房屋使用管理和維修條款。
房屋買賣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十四條房屋購買人應當自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和轉移手續。第十五條已售房屋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中增值的,房地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費。第三章房屋出租第十六條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第十七條出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承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監管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