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主體:壹般來說,只要在經濟上相對獨立的企業、單位等組織都可以成為會計主體。《會計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由此可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包括企業的分支機構)都是會計主體。
二、法律主體: 並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單位都能成為法律主體,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的組織才能成為法律主體,即只有法人組織才能成為法律主體。具體的講,首先要有獨立的財產,也就是組織的財產和其成員的財產要區分開來,組織的財產要獨立於其成員的財產,不能隨便變動,因此屬於會計主體的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律主體;其次組織要能獨立承擔責任,也就是能夠以自己的財產而不是成員的財產來承擔責任,因此屬於會計主體的企業的分支機構不是法律主體。具備了這兩條,才能成為法人,才能成為法律主體。
壹般來說,壹個公司的子公司既是會計主體,也是法律主體,而分公司是會計主體,卻不是法律主體。
總結:法律主體壹定是會計主體,而會計主體不壹定是法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