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以取得時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包括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已達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賬款,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為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而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交易成本是指可直接歸因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額外外部成本,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經紀人的費用和傭金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例2—2007年10月20日,65438,A公司委托某證券公司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買入1萬股上市公司A股票,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本次以購買為目的的股票投資的公允價值為65,438+00萬元。此外,支付的相關交易費用金額為25000元。
甲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2007年10月20日,65438+在購買某上市公司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0000。
貸款:其他貨幣資金-1000000用於投資。
(二)支付相關交易費用時:
借:投資收益25000元。
貸款:其他貨幣資金-25000元用於投資。
在這種情況下,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相關交易成本25000元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