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如何進行增值稅出口退稅的稅務籌劃

如何進行增值稅出口退稅的稅務籌劃

增值稅出口退稅的稅務籌劃

浙江寧波大紅鷹學院

屈中標

壹、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的稅務籌劃 1援 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貿易方式。企業發生國外 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可采取以下三種貿易方式,出口退稅分 別按免、抵、退稅辦法和免稅辦法處理:壹是自營進口。將國外 料件正常報關進口,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及關稅, 加工復出口後再申請退還增值稅或消費稅。二是進料加工。我 國對進料加工實行退稅而非免稅政策,即進口原料、零部件時 減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在加工復出口時則享受退稅待遇。出 口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應先持主管部門的批件,送主管稅 務機關退稅部門審核簽章,主管稅務機關必須登記並將復印 件留存備查。海關憑蓋有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印章的外經 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進口料件登記手冊;加工的貨物 出口後,可申請辦理加工及生產環節已繳納增值稅的出口退 稅。三是來料加工。在來料加工方式下,來料進口及成品生產 環節均予以免稅,不實行退稅。 2援 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的稅務籌劃。 (1)當企業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其退稅率相等時,無論國 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耗用國產料件多少、利潤率高低,都應 該選擇進料加工方式。因為在進料加工方式下,貨物出口後可 以辦理全部進項稅額的出口退稅;而在來料加工方式下,雖然 免征增值稅,但進項稅額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從而增加了出口 貨物的銷售成本。 (2)當企業出口貨物的征稅率大於其退稅率時,可分為幾 種情況:當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較少、利 潤率較高時,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免征 增值稅,而在進料加工方式下,雖可辦理增值稅退稅,但由於 退稅率可能低於征稅率,其增值稅差額要計入出口貨物銷售 成本,這就使進料加工方式業務成本較大。當國外料件加工復 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較多、利潤率較低時,應選擇進料加 工方式。進料加工方式下可辦理出口退稅,雖然因退稅率低於 征稅率而增加了出口貨物的成本,但與來料加工方式相比,隨 著耗用國產料件數量的增多,其成本會逐漸抵消,甚至小於後 者的業務成本。若僅從此角度出發,出口企業應選擇進料加工 方式。但若從資金運作角度看,進料加工方式占用的資金多, 來料加工方式占用的資金少或不占用資金(外商預付定金的 情況下),而且在進料加工方式下辦理退稅時,因出口貨物退 稅率低於征稅率而產生的增值稅差額計入出口貨物銷售成 本,勢必增大成本、減少利潤,可少繳壹部分企業所得稅。 總之,不同貿易方式或者不同計退稅方式對企業的成本 和收益以及現金流量的影響是不同的。出口企業是采用來料 加工還是進料加工方式,要考慮不同的貿易方式下貨物所有 權和貨物定價權問題。在來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 權歸外商所有,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只收取加工費,出口企業 也沒有成品的定價權;而在進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加工成品 的所有權及定價權都屬於承接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因 此,也可以通過提高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售價來增大 出口盈利,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稅的數額。 二、貨物出口方式選擇的稅務籌劃 目前,我國企業出口商品主要有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委托 代理出口和買斷出口三種方式。自營出口由出口企業自己辦 理出口業務,出口商品定價和與出口業務有關的壹切國內外 費用以及傭金支出、索賠、理賠等均由出口企業決定和負擔, 出口企業直接辦理退稅,並享有出口退稅收入;代理出口是指 貨物出口企業委托代理企業辦理貨物出口;買斷出口是指生 產企業把貨物賣給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辦理貨物出口和出 口退稅。 當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采取先征後退方式, 而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 稅政策。自營(或委托)出口與通過外貿企業出口采取不同的 退稅方式,對企業的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當征稅率等於退稅 率時,自營(或委托)出口與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企業的增 值稅稅負相同。當征稅率大於退稅率時, 自營(或委托)出口 與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存在差異。 首先,如果生產企業當期投入料件全部來自國內,當產品 出口價格大於外貿企業的收購價格時,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 業出口產品有利於減輕增值稅稅負。並且,在產品出口價格確 定的情況下,利用外貿出口可為生產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 更廣闊的空間,因為生產企業在將產品銷售給關聯外貿企業 時,可以通過壓低銷售價格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獲得更多的利 益。現舉例說明。 例1:某中外合資企業A 采購國內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全 部用於出口,3 月自營出口產品價款為1 053 萬元,本月可抵 扣進項稅額為100 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產品出口退稅率 為13%,無上期留抵稅金。 若A 企業采取自營出口方式,執行免、抵、退稅政策,則 A 企業本月實際增值稅稅負為-57.88 萬元〔1 053伊(17%- 13%)-100〕,即A 企業實際可從稅務部門得到稅收補貼57.88 萬元。若A 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B 出口,A 企業把產品以 陰財會月刊·全國優秀經濟期刊 陰窯24窯 援 上旬 同樣的價格(A 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稅合計 1 053 萬元,不含稅價為900 萬元)銷售給B 企業,B 企業再以 1 053 萬元的價格出口,則 A、B 兩企業本月實際增值稅稅負 為-64 萬元〔900伊(17%-13%)-100〕,即A、B 兩企業實際可從 稅務部門得到稅收補貼64 萬元。若A 企業將產品以更低價 格819 萬元(此時不含稅價為700 萬元)銷售給B 企業,B 企 業再以1 053 萬元的價格出口,則 A、B 兩企業本月實際增值 稅稅負為-72 萬元〔700伊(17%-13%)-100〕,即A、B 兩企業可 從稅務部門得到稅收補貼72 萬元。 例2:平高公司本月出口商品銷售額為8 000 萬元,產品 成本為3 200 萬元,進項稅額為544 萬元,假定不考慮工資費 用和固定資產折舊費,增值稅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平 高公司可采取不同方式辦理出口及退稅:淤所屬的生產出口 產品的工廠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平高公司采取自營出口方 式,出口退稅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於A 公司是平高公司下屬 的獨立核算的進出口公司,集團所有商品均委托A 公司出 口,平高公司出口退稅執行免、抵、退稅政策。盂以8 000 萬元 的價格將出口商品賣給A 公司,由A 公司報關出口並辦理退 稅,A 公司采取先征後退方式辦理退稅。分析平高公司采用哪 種方式出口商品最有利。 采用第壹種即自營出口方式,平高公司應納增值稅-224 萬元〔8 000伊(17%-13%)-3 200伊17%〕,即應退稅 224 萬元。 如果計算結果為正數,則為應納稅額。 采用第二種即委托出口方式,平高公司應納增值稅的計 算結果與第壹種方式相同。 采取第三種即買斷方式,平高公司將出口商品賣給A 公 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 816 萬元(8 000伊17%-3 200伊17%),A 公司申請退稅1 040 萬元 (8 000伊13%)。平高公司實際可獲得的退稅額為A 公司的退 稅額與集團已繳稅額之差,即 224 萬元(1 040-816)。從計算 結果來看,第三種方式的退稅額與前兩種方式的相同,但是在 第三種方式下,平高公司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還要按應納增 值稅的7%和3%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而這壹部分並不 退,實際增加了平高公司的稅負。 采取第四種即買斷方式,同時利用轉讓定價。平高公司應 納增值稅476 萬元(6 000伊17%-3 200伊17%),A 公司申請退 稅1 040 萬元(8 000伊13%),平高公司實際可獲得的退稅額為 A 公司的退稅額與集團已繳稅額之差,即564 萬元(1 040- 476)。 從以上計算結果可見,集團公司如果設有獨立核算的進 出口公司,則可以采用轉讓定價方式進行稅務籌劃,選擇出口 方式時可采用買斷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轉讓定價,企業應改買 斷出口為委托出口,即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再銷售給進出 口公司,而是委托進出口公司辦理出口。這樣,可以將出口貨 物所含的進項稅額抵消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減少整個集團 公司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而不用等著國家的退稅,從而可以減 少企業資金占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由於對出口貨 物不征增值稅,出口企業就不必負擔隨之而繳納的城建稅和 教育費附加,從而減輕了企業稅負。 其次,在進料加工方式下,生產企業在選擇出口方式時, 必須權衡來自國外的進口料件價格、生產企業將產品出售給 關聯外貿企業的不含稅價格、出口產品離岸價(折合為人民 幣)三者之間的關系,從而選擇最有利的出口方式。同時,生產 企業選擇自營(或委托)出口方式時,可通過調整國內料件與 進口料件投入比例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獲得更多的利益。 當國外進口材料價格與A 企業把出口產品銷售給關聯 外貿企業的不含稅價格的合計數小於本期出口產品總售價 時,A 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 B 出口有利於減輕增值稅稅 負,同時A 企業可利用銷售價格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獲取更 多的利益。當國外進口材料價格與A 企業把出口產品銷售給 關聯外貿企業的不含稅價格的合計數大於本期出口產品總售 價時,A 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有利於減輕增值稅稅負。進壹 步研究可發現,在當期投入料件價格為定量時,A 企業可通過 調整國內采購料件與國外進口料件的比例進行稅務籌劃,並 且國外進口料件所占比例越大,A 企業獲得的利益就越多。現 舉例說明。 例3:某外資企業A 本年度計劃出口價值1 053 萬元的 自產產品,產品無內銷,當期投入國外進口料件的到岸價為 600 萬元,國內采購料件不含稅價為200 萬元,增值稅稅率為 17%,產品出口退稅率為13%,無上期留抵進項稅額。 若A 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B 出口,假設A 企業以1 000 萬元(不含稅價)的價格將產品銷售給 B 企業,B 企業再以 1 053 萬元的價格出口,則 A、B 兩企業應納增值稅 6 萬元 〔1 000伊(17%-13%)-200伊17%〕。若A 企業自營(或委托)出 口,則A 企業應納增值稅-15.88 萬元〔(1 053-600)伊(17%- 13%)-200伊17%〕。顯然,A 企業通過自營(或委托)出口能減輕 增值稅稅負。 三、改變經營方式的稅務籌劃 例4:黃河公司為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主要生產甲產品 及經銷乙產品,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該公司在國外有長期、穩 定的客戶,每月對乙產品的需求量是100 萬件。乙產品工藝比 較簡單,黃河公司未自行生產,而是從A 工廠購進後銷售給 B 外貿公司出口至國外客戶(黃河公司認為辦理出口手續很 煩瑣,故通過外貿公司出口)。 以壹個月的銷量100 萬件為單位,黃河公司業務的有關 情況為:淤乙產品的制造成本為225 萬元,其中材料成本為 200 萬元(不含稅價,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A 工廠以250 萬元的不含稅價將乙產品銷售給黃河公司,其 當月利潤為25 萬元,進項稅額為34 萬元(200伊17%),銷項稅 額為42.5 萬元(250伊17%),應繳增值稅 8.5 萬元(42.5原34)。 於黃河公司以250 萬元的不含稅價購進,以275 萬元的不含 稅價售出,其當月利潤為25 萬元,進項稅額為 42.5 萬元 (250伊17%),銷項稅額為46.75 萬元(275伊17%),應繳增值稅 4.25 萬元(46.75-42.5)。盂B 外貿公司以275 萬元的不含稅價 (含稅價321.75 萬元)購進,因黃河公司銷售非自產貨物無法 開具稅收繳款書,因此B 外貿公司無法辦理出口退稅,購進 全國中文核心期刊·財會月刊陰 援 上旬窯25窯陰 成本為321.75 萬元,出口售價為325 萬元,利潤為3.25 萬元, 不繳稅,不退稅。榆乙產品的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7%。黃河 公司可選擇以下方案進行稅務籌劃: 方案1:改變黃河公司中間經銷商的地位,變成黃河公司 為B 外貿公司向A 工廠代購乙產品,而黃河公司為B 外貿公 司代購貨物向其索取代理費。按該方案運作後由於A 工廠屬 生產型企業,其銷售給B 外貿公司的自產貨物可開具稅收繳 款書,B 外貿公司憑該稅收繳款書可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操作 為:淤A 工廠以250 萬元(不含稅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將 乙產品銷售給B 外貿公司,同時向B 外貿公司提供稅收繳款 書,A 工廠進項稅額為34 萬元,銷項稅額為42.5 萬元,應繳 增值稅8.5 萬元。於黃河公司向B 外貿公司收取71.75 萬元 代購貨物的代理費,應繳營業稅3.59 萬元(71.75伊5%),利潤 為68.16 萬元。盂B 外貿公司以250 萬元(不含稅價)購入乙 產品,同時支付黃河公司71.75 萬元的代理費,乙產品出口售 價325 萬元,利潤3.25 萬元,同時購貨時應支付42.7 萬元的 進項稅額,貨物出口後能取得42.7 萬元的出口退稅,因此增 值稅稅負為0。 按此方案,A 工廠和B 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負未變,而 黃河公司利潤增至68.16 萬元,少繳4.25 萬元的增值稅。 方案2:變黃河公司為A 工廠的供貨商,由黃河公司購 入生產乙產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應得的利潤後將原材料銷售 給A 工廠,再由A 工廠生產出成品後銷售給B 外貿公司,同 時提供稅收繳款書,由B 外貿公司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操作 為:淤黃河公司以200 萬元的不含稅價購入材料,取得增值稅 專用發票,以 271.75 萬元(含稅價317.95 萬元)銷售給 A 工 廠,其當月進項稅額為34 萬元,銷項稅額為46.198 萬元,應 繳增值稅12.198 萬元,利潤為71.75 萬元。於A 工廠以271.75 萬元(含稅價317.95 萬元)購進,以321.75 萬元(含稅價376.45 萬元)的價格將乙產品銷售給B 外貿公司,其利潤為25 萬 元,進項稅額為46.198 萬元,銷項稅額為54.698 萬元,應繳增 值稅8.50 萬元,增值稅稅負及利潤額未改變。盂B 外貿公司以 321.75 萬元(含稅價376.45 萬元)購進,出口售價325 萬元,利 潤3.25 萬元未變,購貨時支付的進項稅額54.698 萬元在貨物 出口後可全額退稅,因此,增值稅稅負為0,未發生變化。 按此方案,A 工廠和B 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負未變,而 黃河公司利潤增至71.75 萬元,增值稅稅負增加7.948 萬元 (12.198-4.25)。 方案3:黃河公司以A 工廠應得利潤25 萬元/月的額度 整體租賃A 工廠生產乙產品的設備(含人工費等),自購材料 加工成成品後直接出口,使乙產品變成自產自銷。在此種方式 下,黃河公司出口應享受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政策。由於購 進200 萬元的材料負擔34 萬元的進項稅額,該產品以325 萬 元報關出口後可退增值稅34 萬元。因此增值稅稅負為0,成 本為250 萬元(225+25),銷售價格為325 萬元,利潤為75 萬 元。茵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遼寧遼東學院 伊 虹 《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 —租賃》(CAS 21)規定:在租 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 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 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 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 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企業所得稅法實 施條例》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 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 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 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融資租入 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規定上存在差異,造成融資租入固定資 產初始確認時會計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導致後續期在 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由於納稅調整的計算 比較復雜,筆者結合實例進行分析。 例:2007 年12 月1 日,甲運輸公司與乙租賃公司簽訂了 壹份融資租賃20 輛貨車的租賃合同。合同規定:租賃期開始 日為2008 年1 月1 日;租賃期為3 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240 萬元;租賃期滿時,甲公司享有優惠購買該批貨車的選擇 權,購買價為30 萬元,估計該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 100 萬元。該批貨車於2007 年12 月31 日運抵甲公司,當日投入 運營;甲公司決定租賃期滿時,購買該批貨車;甲公司采用年 限平均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於每年年末壹次確認融資費用 並計提折舊;租賃開始日該批貨車的公允價值為600 萬元;租 賃內含報酬率為10%。假設未發生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 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 壹、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 異,但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1.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計算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