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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現行的審計制度,審計工作主要包括哪些類型?

(A)事前審計

事前審計是指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發生之前,由審計機關專職人員進行的審計。這實質上是對計劃、預算、預測和決策的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財務預算編制合理性和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的審查;會計師事務所盈利預測文件的審計,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計劃的科學性、經濟性和經濟合同的完整性的評價等。

開展事前審計有利於被審計單位的科學決策和管理,保證未來經濟活動的有效性,避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壹般來說,內部審計組織最適合進行事前審計,因為內部審計強調建設性和預防性,可以充當單位領導通過審計活動進行決策和控制的參謀、助手和顧問。而且內部審計的結論只作用於單位,不存在對被審計的計劃或預算的執行結果承擔責任的問題,同時審計人員也沒有進行預審計的後顧之憂,內部審計機構熟悉單位的活動,有充分的信息,便於接觸各種專業技術人員,有條件提前對各種決策、計劃等方案進行分析比較,做出評價結論,提出改進建議。

(2)進行中的審計

過程審計是指在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執行過程中進行的審計。比如審核成本預算和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通過這種審計,可以及時發現和反饋問題,盡快糾正偏差,從而保證經濟活動按照預期目標合法、合理、有效地進行。

(3)事後審計

事後審計是指在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完成後進行的審計。大多數審計活動都是事後審計。事後審計的目標是監督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驗證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評價經濟活動的效果和效益。

根據實施的周期性,審計也可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定期審計是按照預定的時間間隔進行的審計,如註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的年度審計,國家審計機關每隔幾年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等。計劃外審計是因工作需要臨時安排的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進行的財經法紀項目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企業委托對被收購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接受總經理的任務,檢查分公司經理的舞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