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壹般出口貨物,在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如數繳納應繳稅款和有關規費後,海關在出口裝貨單上蓋“海關放行章”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憑以裝船起運出境。出口貨物的退關:申請退關貨物發貨人應當在退關之日起三天內向海關申報退關,經海關核準後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海關放行後,在淺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和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海關審核出口退稅負責人的簽章,退還報關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九條 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海關準予註冊登記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第十條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遵守本法對委托人的各項規定。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壹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註冊登記。未依法經海關註冊登記,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範圍進行報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 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
第二十六條 海關接受申報後,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但符合海關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後的三年內,海關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六條 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後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
第八十八條 未經海關註冊登記從事報關業務的,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八十九 報關企業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範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註冊登記。 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範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第九十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註冊登記,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得重新註冊登記為報關企業。 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