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應當與資產和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相區分。在會計核算中,應借記其他應收款或銀行存款,貸記遞延收益,然後分期借記遞延收益,貸記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益。
例1:某糧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每半年下達的輪換計劃,賣舊糧買新糧。為了彌補企業發生的輪換費用,財務部門按照輪換計劃規定的輪換金額,向企業支付0.06元/公斤的輪換補貼。根據下達的輪換計劃,企業需要從20X8年6月10到20X9年3月輪換2億斤儲備糧(每個月折算的儲備糧數量相同),20X9年3月到賬。
(1)20 x8年10月,1,其他應收款12萬元,應按照輪換金額2億斤和規定補貼金額0.06元/斤確認。
借方:其他應收款12,000,000.00
貸款:遞延收入12,000,000.00
(2)20x 810中,補償10的補助計入當期收入。
借方:遞延收入2,000,000.00
貸款: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利潤2,000,000.00。
(3)以後每月分錄同(2)。同時於20X9年3月收到政府補助,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1200000.00
貸:其他應收款12,000,000.00
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不是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先確認壹項資產和遞延收入,然後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入。需要註意的是,遞延收益分配的起點是“相關資產可供使用”,遞延收益分配的終點是“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或資產處置時(以較早者為準)”。相關資產被處置(出售、報廢、轉讓等)。)使用壽命結束時或之前,尚未攤銷的遞延收益,應壹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收益,不再遞延。
例2:20x 9 65438+10月1,某企業收到政府450萬元購買1科研設備。65438年6月29日,企業購買設備未安裝交付使用。實際花費480萬元,其中30萬元用自有資金支付。設備使用年限為10年,折舊采用直線法計提,無殘值。8年後,該設備於2月1日售出,價格為1.2萬元。
(1)20X9 1收到財政撥款。
借方:銀行存款450萬元。
貸款:遞延收入4,500,000.00。
(2)65438年10月29日購買的設備。
借方:固定資產480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480萬元。
(3)從20X9年2月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開始計提折舊,分攤遞延收益。
借方:研發支出40,000.00。
貸:累計折舊40,000.00。
借:遞延收入37,500.00。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利潤37,500.00元。
(4)8年後的2月1日出售設備,同時轉售遞延收益余額。
借:固定資產清算960,000.00
累計折舊3,840,000.00。
貸款:固定資產480萬元。
借方:銀行存款1,200,000.00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960,000.00。
營業外收入240,000.00。
借:遞延收入90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利潤900,000.00。
三。與遞延收入相關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在處理遞延收入時,應特別註意相關的所得稅問題。根據《關於補貼收入中企業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81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均計入本年度補貼收入實際收到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這壹規定,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要求,企業未來將收到政府補助,如1。年度所得稅合並清算時,符合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壹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企業當期收到政府補助金額,如例2,在年度所得稅匯總清算中滿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條件時,需要確定壹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遞延收入的列報
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正確列示遞延收益賬戶余額。有人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中會計科目和主要會計處理的相關信息,遞延收入的賬戶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其他流動負債”,因為遞延收入的賬戶代碼是2401,其次是長期借款,賬戶代碼是2501,說明遞延收入不是長期負債。事實上,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沒有認真分析遞延收入的會計內容。從例2我們知道,遞延收益的會計期間比較長,需要在以後期間進行攤銷,特別是由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而確認遞延收益時,應區別對待,65,438+0年內到期的遞延收益部分應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另壹部分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非流動負債。同時,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應在披露政府補助時列示待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