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級劃歸鄉鎮財政的農業稅附加、教育費附加、維護建設附加、公用事業附加等各項附加收入。
(二)下列部門和單位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收入:
1、計劃生育超生子女罰繳;
2、農機經營服務收入和農機監理費;
3、交通運輸管理費、公路養路費;
4、土地超占費、管理費、礦產資源管理費;
5、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費、漁業管理費、水利站的經營服務收入;
6、農技推廣站的技術服務費、科技轉讓費、經營服務收入;
7、農經站的審計費、合作基金會收入、合同仲裁收入;
8、公證費、民事調解費、訴訟費;
9、結婚登記費;
10、自行車管理費;
11、文化站的影視放映收入、廣播網維護費;
12、企業辦的企業管理費、企業上繳利潤、承包費、集中的專用基金;
13、畜牧站的檢疫費、防疫費、配種費、證照工本費、草原管理費;
14、中小學學雜費、勤工儉學收入;
15、上述項目未列的各項預算外收入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組織的壹切預算外收入。
三權在上的糧管所、林業站、電管所、物價所、工商所等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也壹律由的在地鄉鎮財政所專戶統壹管理。第十條 鄉鎮自籌資金統管範圍:
(壹)民辦教師補助費、校舍維修費;
(二)農村優撫優待金;
(三)民兵訓練費;
(四)義務兵優待費;
(五)敬老院經費;
(六)民辦養路員報酬補差;
(七)鄉文化站費用補差;
(八)計劃生育補助費;
(九)按規定在各單位及群眾中籌集的其他資金。第十壹條 由鄉鎮財政所專戶統壹管理的各部門、單位的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實行計劃審批、分期撥款、跟蹤檢查的辦法。年初由財政部門按各項資金的用途統壹安排計劃。對改變資金用途的,按規定上報審批。否則,壹律收回,超支不補。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和審批程序:鄉鎮各部門、單位按月向財政部門提出支出計劃或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報鄉鎮長審批後,由財政部門按審批的計劃執行。銀行根據財政部門審批的計劃,支付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對未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開支,銀行有權拒絕支付。第十三條 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的,必須按照“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由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然後將資金存入財政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專戶。按資金額度存足以後,由財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批準的計劃監督使用。第十四條 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除用預算外資金補充壹定的周轉金外,其余資金實行專戶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