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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鄉鎮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切實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頒發鄉鎮財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和《黑龍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鄉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鄉鎮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是由鄉鎮各部門、單位和村、屯根據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不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資金。第三條 在保證鄉鎮各單位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按照“專戶存儲、計劃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辦法,由鄉鎮財政所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的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是鄉鎮管轄範圍內的機關、團體、行政和事業單位,其各項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必須全額存入鄉鎮財政所在當地銀行開立的預算外資金存款專戶,由財政所分戶存儲。第五條 鄉鎮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應堅持先收後用、量入為出、自求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門批準的計劃執行。不準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第六條 在財政專戶存儲的預算外資金,按兩種辦法進行管理。預算外資金收入數額小,不需設專職財會人員的單位,可在財政所設收入、支出兩個專戶,直接由財政所分別核算收入、支出;具備單獨核算財務收入、支出條 件的單位,收入上交財政專戶存儲,支出由財政部門按計劃撥款。第七條 嚴格劃分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界限,不得互相擠占。預算外資金應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會計科目單獨核算。第八條 新成立的預算外單位,應先在財政部門開立專戶,再憑財政部門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執照和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第九條 鄉鎮預算外資金統管範圍包括:

(壹)上級劃歸鄉鎮財政的農業稅附加、教育費附加、維護建設附加、公用事業附加等各項附加收入。

(二)下列部門和單位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收入:

1、計劃生育超生子女罰繳;

2、農機經營服務收入和農機監理費;

3、交通運輸管理費、公路養路費;

4、土地超占費、管理費、礦產資源管理費;

5、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費、漁業管理費、水利站的經營服務收入;

6、農技推廣站的技術服務費、科技轉讓費、經營服務收入;

7、農經站的審計費、合作基金會收入、合同仲裁收入;

8、公證費、民事調解費、訴訟費;

9、結婚登記費;

10、自行車管理費;

11、文化站的影視放映收入、廣播網維護費;

12、企業辦的企業管理費、企業上繳利潤、承包費、集中的專用基金;

13、畜牧站的檢疫費、防疫費、配種費、證照工本費、草原管理費;

14、中小學學雜費、勤工儉學收入;

15、上述項目未列的各項預算外收入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組織的壹切預算外收入。

三權在上的糧管所、林業站、電管所、物價所、工商所等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也壹律由的在地鄉鎮財政所專戶統壹管理。第十條 鄉鎮自籌資金統管範圍:

(壹)民辦教師補助費、校舍維修費;

(二)農村優撫優待金;

(三)民兵訓練費;

(四)義務兵優待費;

(五)敬老院經費;

(六)民辦養路員報酬補差;

(七)鄉文化站費用補差;

(八)計劃生育補助費;

(九)按規定在各單位及群眾中籌集的其他資金。第十壹條 由鄉鎮財政所專戶統壹管理的各部門、單位的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實行計劃審批、分期撥款、跟蹤檢查的辦法。年初由財政部門按各項資金的用途統壹安排計劃。對改變資金用途的,按規定上報審批。否則,壹律收回,超支不補。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和審批程序:鄉鎮各部門、單位按月向財政部門提出支出計劃或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報鄉鎮長審批後,由財政部門按審批的計劃執行。銀行根據財政部門審批的計劃,支付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對未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開支,銀行有權拒絕支付。第十三條 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的,必須按照“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由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然後將資金存入財政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專戶。按資金額度存足以後,由財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批準的計劃監督使用。第十四條 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除用預算外資金補充壹定的周轉金外,其余資金實行專戶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