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第四十二條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