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出存貨成本的計量:是指企業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會計處理。例如發出存貨成本的計量是采用先進先出法,還是采用其他方法。
2、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是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例如,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是采用成本法,還是采用權益法核算。
3、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是指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所采用的會計處理。例如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是采用成本模式,還是采用公允價值模式。
4、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是指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計量。例如,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成本是以購買價款,還是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進行計量。
5、無形資產的確認:是指對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是否確認為無形資產。例如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是確認為無形資產,還是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6、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計量:是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事項中對換入資產的計量。例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還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
7、收入的確認:是指收入確認所采用的會計原則。例如,企業確認收入時要同時滿足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等條件。
8、借款費用的處理:是指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即是采用資本化,還是采用費用化。
9、合並政策:是指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所采納的原則。例如,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年度不壹致的處理原則;合並範圍的確定原則等。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