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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