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做好交通部會計達標升級工作,根據財政部《會計工作達標升級試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交通部直屬實行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雙重領導港口,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考核確認會計工作等級。第三條 上述各單位應在本辦法公布之後二年內(即壹九九三年底以前)達到達標等級。會計工作混亂,基礎工作差,經考核逾期仍不具備達標條件又不積極進行整改的單位,必須限制整頓,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第二章 等級劃分第四條 交通部會計工作的等級分為會計工作達標、會計工作三級、會計工作二級、會計工作壹級四個等級。第五條 凡按本辦法規定經考核確認達到上述等級的,即為會計工作相應的等級單位。第三章 基本做法第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會計達標升級工作的組織領導,單位分管財務的行政負責人或總會計師應組織領導財會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認真抓好會計達標升級工作,制定目標明確、分工合理、相互協調的達標升級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第七條 各單位要組織會計人員和有關人員學習《會計法》、《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會計法規、制度以及有關會計工作達標升級的文件和標準,統壹認識,統壹工作要求和步調。第八條 各單位要對照部制訂的會計工作達標升級標準,逐項逐條進行自查,鞏固成績、找出差距和問題。第九條 各單位要針對自查中查出的差距和問題,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包括整改的具體項目和內容、整改後達到的目標、執行和督促執行人的姓名、完成時間、自驗時間等。第十條 各單位要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後,再對照標準,自檢評分,進行模擬驗收。第四章 申報程序第十壹條 各單位申報會計工作等級考核,應由低到高依次進行。原則上首次申報達標考核的單位,同時具備升三級條件的,可將達標和升三級同時申報,但不得和升二級同步。第十二條 各單位通過模擬驗收,自檢達到會計工作相應等級標準的規定要求,方可申報。實行財務二級核算的單位,還須先在內部單位組織考核,並有80%以上的二級核算單位達到相應等級。第十三條 屬首次申報的單位,還須先通過會計達標升級的咨詢,並視咨詢結果再作申報。第十四條 開展咨詢工作,應由各單位向負責組織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其統壹委托或組織具有咨詢能力的有關會計學會等單位進行。提出咨詢申請的單位必須是已經按第三章的要求開展了會計達標升級工作並已做好正式申報材料的準備工作。上述工作請在咨詢申請報告中予以說明,否則不予受理。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向部申報時,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壹)《會計工作達標升級申報表》;
(二)會計達標升級工作總結;
(三)會計工作達標升級規劃;
(四)對照標準自查後制定並實施的整改方案;
(五)咨詢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以上資料均按壹式二份報送。同時申報達標和升三級的,須分別按達標和升級標準填列《會計工作達標升級申報表》。已經達標,再申報升級的,可只按升級標準填列,但須對達標復查整改情況進行說明。第十六條 申報工作每年進行兩次,第壹次在上壹年十二月底結束申報,本年上半年按排考核,七月份公布考核結果;第二次在每年六月底結束申報,下半年安排考核,第二年壹月份公布考核結果。第五章 評審辦法第十七條 對申報會計工作達標、三級、二級的部屬及雙重領導的壹級單位,由部組織考核和確認;申報會計工作壹級的部署及雙重領導的壹級單位,由部組織考核,提出考核意見,報財政部復核確認。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中國公路建設總公司、中國公路車輛機械公司、交通部科學研究院所屬二級單位,也按上述辦法考核確認。第十八條 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國長江輪船總公司、長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中國汽車運輸總公司所屬二級單位申報會計工作達標、三級、二級的,由其主管局(總公司)組織考核,提出考核意見,報部復核確認;申報會計工作壹級的,由部組織考核,提出考核意見,報部復核確認。第十九條 除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以外的部屬及雙重領導的二級單位,其申報會計工作達標升級,均由其主管局(總公司)組織考核和確認。第二十條 負責考核確認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組成會計工作達標升級考核小組,考核小組應選聘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較高的人員及有關負責人組成其中具備會計師以上職稱的人員應占小組成員的二分之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