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工會,包括基層工會及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會。工會所屬事業單位、工會所屬企業及掛靠工會管理的社會團體,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工會會計是核算、反映、監督工會預算執行和經濟活動的專業會計。工會依法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管理體系,與工會預算管理體制相適應。
第四條 工會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
第五條 工會會計處理應當以工會的持續運行為前提。
第六條 工會會計處理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七條 工會會計處理應當以貨幣計量,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第八條工會會計處理壹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
第八條 工會會計處理壹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
第九條 工會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為:資產=負債+凈資產。
第十條 工會會計處理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壹條 工會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基層工會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級工會的會計工作以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內部控制有效施行。縣級以上工會應當組織指導和檢查下級工會會計工作,負責制定有關實施細則;組織工會會計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第十五條 工會應當重視並不斷推進會計信息化的應用。工會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符合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和標準,確保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會計處理及生成的會計信息符合會計法和本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