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實踐中存在哪些問題?
壹是政策環境不夠寬松,限制了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國外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已經成為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這與政府的大力倡導和壹系列經濟優惠政策是分不開的。2000年以來,隨著《合同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租賃會計準則》的頒布,完善了稅收制度,加強了我國租賃業的政策法規與國際接軌。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政策環境還不夠寬松。
1.扶持和培育租賃發展的優惠政策並不多。這方面不僅不能和西方國家比,甚至和很多發展中國家比也有很大差距。比如,國家沒有制定有利於租賃行業的信貸措施,租賃享受的稅收優惠範圍和金額仍然較小,沒有鼓勵租賃投資的稅收抵免或減免,政府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租賃信用保險制度,租賃行業本身就承擔了較大的信用風險。同時,租賃企業的實質性收益並不大,影響了租賃企業的業務拓展和行業發展。
2.從事融資租賃業的企業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原外經貿委批準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其他企業不得涉足。這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壹些民間資本、民間投資和壹些先進的管理方法進入行業,從而影響了行業的正常發展和壯大。
第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性
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融資租賃業務屬於金融業務,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其他企業(中外合資租賃公司除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將被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為非法經營,其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而原國內貿易部管轄的租賃公司絕大多數屬於這種情況。這些租賃公司雖然充分認識到租賃方式在產品推廣和企業技改融資方面的優勢,但並不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資格,這使得它們在與承租人的交易糾紛中處於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出租人不具備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範圍的,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所以呢?因出租人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返還租賃物的,可以返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這極大地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為融資租賃交易的本質,租賃的標的物是由承租人選擇的,租賃合同是不可撤銷的。這極大地阻礙了公司租賃業務的拓展,尤其是大型租賃項目業務和省外業務的發展。
第三,融資租賃立法相對落後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壹部系統、完整的以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租賃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了壹些規範性文件,但這些文件只是部門規章,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與此同時,租客拖欠房租的現象更加嚴重。由於租金不能及時收回,出租方資金周轉困難,難以開展正常業務,使得外國投資者對在中國經營租賃業務失去信心。
四是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狀況普遍較差。
由於租賃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導和統壹的行業管理,經營管理不善,融資租賃公司普遍存在經營困難。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租賃公司大多嚴重偏離主營業務。由於租賃法律法規不完善,租賃市場不成熟,拖欠租金問題突出,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部分股東對中國租賃業缺乏信心,這對中國引進外資非常不利。
五、缺乏合適的租賃設備
其實並不是所有的產品都適合融資租賃,因為很多專用設備都是企業定制的,壹旦投入使用,其他企業幾乎用不上,而且設備的運輸、搬運、拆卸成本高,不適合租賃。銀行可以為適合租賃的設備提供抵押服務,如汽車和工程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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