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規定:通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規定: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繼續使用。
4、營改增後存在定額發票,只是各個省市的面額不同,如福建省規定,通用定額發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種面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