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向銀行貼現商業匯票,如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在貼現的應收票據到期,債務人未按期償還時,申請貼現的企業負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款的責任,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該類協議從實質上看,與所貼現應收票據有關的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應收票據可能產生的風險仍由申請貼現的企業承擔,屬於以應收票據為質押取得的借款,申請貼現的企業應按照以應收票據為質押取得借款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以應收票據取得質押借款時,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銀行貸款本金,貸記“短期借款”等科目。
舉例說明。
某企業將持有的面值200 000萬元的不帶息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息5 000元,則:
1.貼現時:
借:銀行存款 195 000元
借:財務費用 5 000元
貸:短期借款 200 000元
2.票據到期時,承兌人按期付款的:
借:短期借款 200 000元
貸:應收票據 200 000元
3.票據到期時,承兌人未按期付款,由企業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
借:短期借款 200 000元
貸:銀行存款 200 000元
同時:
借:應收帳款 200 000元
貸:應收票據 2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