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54條規定:
(1)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
(二)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3)企業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對應退稅款進行匯算清繳。
(4)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中途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53條規定:
(1)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從公歷65438+10月1開始,至65438+2月31結束。
(二)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致使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三)企業依法清算時,清算期間視同壹個納稅年度。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準備工作
1,做好年終盤點,清查企業資產債權,對需要報批的財產損失,連同當年發生的財產損失,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準備報批材料。
2.檢查是否存在尚未計提和預提的預提費用,並在6月5438+2月及時補提,確保預提費用全部計提和預提。
①檢查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無形資產攤銷和長期待攤費用,彌補遺漏的折舊和攤銷。
(2)檢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情況。這兩項費用是法定費用,可以按照應納稅工資的比例在稅前扣除。它們是企業的權利,應該提供。工會經費不交的,不用計提。
3.查閱以前年度的所得稅申報資料(最好建立納稅調整臺賬),了解與本次納稅申報相關的事項。主要包括:
(1)未彌補的損失;
②稅務調整事項,如未攤銷的開辦費、廣告費等。
4.整理年度賬目,對本年發生的納稅調整事項進行梳理,做到心中有數。如果能通過會計處理,最好在年度結賬前處理。
5.註意其他稅種的“最終結算”。企業所得稅申報是壹個詳細整理賬目的過程,在此過程中發現的其他涉稅問題也要進行處理。如銷售遺漏的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未按補查繳納的增值稅計算繳納;印花稅未及時申報等。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還將對相關涉稅問題進行檢查和處理。
6.年中進行預繳申報時,應在不造成多繳所得稅的情況下,盡可能進行納稅調整。雖然不進行納稅調整不構成偷稅,但這樣做的好處壹是可以及時記錄和反映納稅調整,二是可以及時反映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7.對於預付款申報時不能及時調整的事項,要養成及時記錄的習慣。
8、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主要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最新稅法,每年至少壹次。
9.當對某些事項的理解與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內部人員的理解不壹致時,宜采取穩妥、安全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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