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新成立的外資企業需要開立外幣賬戶。去保險櫃需要什麽材料?申請怎麽寫?
分析:
壹、外匯賬戶類型
根據《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中資企業外匯收入預留操作規程》,目前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非經常賬戶* * *有兩類:1和外匯結算賬戶;2.外匯專用賬戶。
符合規定條件的中資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在中資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並儲備壹定數量的外匯。
專用外匯賬戶包括:進口代理、特殊貿易項目、承包勞務、捐贈援助、特約代理、國際貨運、國際匯款、國際旅行社、免稅商品及待付暫收款等需在境內開立的外匯賬戶,承包勞務需在境外開立的外匯賬戶。
二、外匯賬戶審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開立外匯賬戶,開戶申請書應為正式函件,須加蓋單位公章,申請內容明確。開戶申請書必須註明外匯資金來源和用途、開戶銀行和幣種,如果是專用賬戶,還需說明項目、相關信息和開戶期限,以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開戶需要持有外匯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接受捐贈或者援助的單位必須是境內民間組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境內機構,並根據捐贈或者援助協議將捐贈款項用於境外支付。
4.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審核退回。
三。開立外匯賬戶所需材料
1,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經貿公司年進出口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年進出口額折合1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法人;
(三)企業財務狀況良好。
年度進出口額:指外貿公司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每年依據報關單統計的實際進出口額。
2.中資企業外匯專用賬戶
(1)貿易項下進口代理和特殊貿易賬戶需提供的材料(特殊貿易包括中標大型機電產品出口、投標保證金、先收後付轉口貿易等。):a)開戶申請書;b)企業營業執照;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境外經營權的批復;d)與開戶相關的合同;e)境內單位外匯來源資料;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贈、援助外匯賬戶所需材料:a)開戶申請書;b)有些單位設立基金會必須提供民政部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或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文;c)已經生效的捐贈協議、意向書或援助協議;d)壹些單位必須提供接受援助的相關部門的授權書;e)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特約代理業務外匯賬戶需要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書;b)企業營業執照;(三)國家有關部委、局對經營相關代理業務的批準文件;d)貨運公司還應提供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批準證書;
(4)遠洋運輸公司、外輪公司、租船公司的國際海運業務及外匯賬戶需要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書;b)企業營業執照;c)交通部和其他主管部門的批準;
(5)國際旅行社外匯賬戶需要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書;b)營業執照;c)國家旅遊局批準的國際旅行社資格;d)上壹年度國家旅遊局批準的壹類旅行社退款賬戶年度累計存款申請表。
(6)其他類
特殊情況下,按外匯局要求提供相關開戶材料。
四。開戶程序及相關要求
1.凡符合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境內機構和境內機構(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均可開立外匯賬戶。
2.申請開戶時,開戶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自己的銀行。開戶銀行限於所有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3.開戶單位應按我局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全部材料。賬戶經我局核準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憑《外匯賬戶開戶核準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應填寫《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回執,交回開戶單位,開戶單位應在開戶後5個工作日內憑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賬戶使用證》。開戶單位超過30個工作日未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外匯局核發的外匯賬戶開戶批準書自動失效。
4.壹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能開立壹個同壹性質的外匯賬戶。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賬戶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開戶單位遺失《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或《外匯賬戶使用證》,須登報聲明作廢,持登報公告和補領申請書到外匯局辦理手續。
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使用和監管
壹.賬戶的使用
1.開戶單位在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明。開戶銀行以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未經外匯局批準,任何開戶單位和銀行不得超範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應當按照《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和《外匯賬戶使用證》對賬戶最高金額、服務期限和結算方式的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賬戶。對於凈收入需要結算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算。因項目進展需要延期的賬戶,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延期。
第二,對賬目的監管
1.經批準的外匯賬戶必須參加年檢。開戶單位應遵守《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規定》及相關補充規定。年檢時間為每年1-4月。賬戶的具體檢查由開戶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對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進行壹次核實,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賬戶進行年檢。
2.對年檢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賬戶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和《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司查處:
(1)未經批準開立外匯賬戶;(二)出租、出借、轉讓外匯賬戶;
(三)擅自改變賬戶使用範圍的;(四)超出外匯局核準的賬戶最高額度和使用期限擅自使用賬戶的;(五)違反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
第三,轉戶和銷戶
1,轉賬:(1)開戶單位核準後,半年內不允許轉賬。開戶半年後,如果公司搬家或者原銀行服務不規範,造成賬戶使用不便,可以申請轉賬。但是,外匯局不會僅僅因為銀行強制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而辦理賬戶轉移手續。(2)開戶單位在辦理轉賬手續時,須持原外匯賬戶開戶批準書和外匯賬戶使用證向外匯局申請轉賬。審核通過後,外匯局將簽發外匯賬戶劃轉批準書。開戶單位憑此批文到銀行辦理轉賬。
2.銷戶:(1)賬戶因終止正常業務需要銷戶。如不需要繼續使用外匯賬戶,開戶單位應先持銷戶對賬單、外匯賬戶開戶批準書和外匯賬戶使用證明到外匯局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賬戶使用證明後,開具《撤銷外匯賬戶通知書》,開戶單位據此到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應在銷戶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賬戶清算資料發送至外匯局。(二)因違規使用賬戶被外匯局責令銷戶的。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戶單位存在嚴重違規使用賬戶的,可責令開戶銀行撤銷違規賬戶。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外匯賬戶銷戶通知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應在收到銀行銷戶證明後十日內,持銀行銷戶材料、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和外匯賬戶使用證明到外匯局註銷賬戶。
除上述要求外,開戶單位還應認真學習《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和《境內機構外匯賬戶年檢暫行規定》,嚴格按照規定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有哪些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