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層企業--指工業、建築包工、鐵路、交通、郵電、民用航空、農業、林業、水利、商業、對外貿易、糧食、供銷、銀行及其他獨立計算盈虧、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的國營企業或建設單位。其具體單位由各主管企業部門與財政部商定。
二、主管企業機構━━指管理基層企業的總分專業管理局、總分公司等。
三、主管企業部門━━指國務院所屬主管國營企業的部、行、局等。第三條 基層企業應每月編制月份計算報告,每季編制季度結算報告,每年編制年度決算報告,並按隸屬系統及時報送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
月份計算報告、季度結算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概稱為決算報告。
基層企業如因事實困難,經由主管企業部門商得財政部的同意,可以免編月份計算報告或減少其會計報表。
三、六、九、十二月份計算報告和第四季度結算報告應否編送,由各主管企業部門在統壹會計制度內規定。第四條 基層企業的決算報告,其基本業務部分和基本建設部分原則上應分別編制,具體辦法由各主管企業部門在統壹會計制度內規定。第五條 基層企業辦理結束期間,應分別編送決算報告如下:
壹、在開始結束時,應將全部財務狀況編制初步決算報告,送主管企業機構或主管企業部門;此項決算報告系備查性質,不必匯編轉報。
二、在辦理結束過程中,應依照本辦法按月、按季、按年編送決算報告。
三、在結束完竣時,不論系何月份,應編送該月份所屬季度的季度結算報告和所屬年度決算報告,以便主管企業機構匯編轉報。第六條 各級主管企業機構對於所屬基層企業上報的決算報告,應予審核、批復,並匯編轉報主管企業部門。但對於基層企業的月份計算報告,經由主管企業部門商得財政部的同意,可以不必匯編轉報。
主管企業機構兼營基層企業業務者,其兼營部分視同基層企業。第七條 主管企業部門對於所屬主管企業機構和直屬各基層企業上報的決算報告,應予審核、批復、並匯編送財政部。但對於主管企業機構和直屬基層企業的月份計算報告,可以不必匯編、轉送。第八條 財政部對於主管企業部門送達的決算報告,應予審核,並將審核意見通知原送部門。對於年度決算報告並應加註意見轉報國務院。
財政部審核各主管企業部門年度決算報告完竣後,應加以總結,提出綜合報告報國務院。第九條 決算報告保存年限規定如下:
壹、月份計算報告━━三年;
二、季度結算報告━━五年;
三、年度決算報告━━二十五年。
決算報告如因個別特殊情況需要縮短保存年限時,應由主管企業部門征得財政部的同意。
前項決算報告保存年限屆潢後,各單位可報經直屬上級機關同意後銷毀。第二章 內容及編制方法第十條 決算報告包括下列二部分:
壹、會計報表;
二、財務情況說明書。第十壹條 會計報表的種類、名稱、格式和所列的項目,由財政部統壹規定,其未規定者由各主管企業部門在統壹會計制度內補充規定。
屬於成本報表者,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統壹規定。第十二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的內容,由各主管企業部門統壹會計制度內規定,主要應包括下列各項:
壹、 生產(運量、 商品流轉)、 基本建設、勞動工資、供應、 銷售、成本(流通費)、財務等計劃的完成情況;
二、財務情況的分析;
三、損益原因的分析;
四、成本的分析;
五、流動資金的運用情況;
六、固定資產和利用情況;
七、企業獎勵基金等特種基金和其他預算撥款的使用情況;
八、財務會計工作的情況和今後改進的意見。
財務情況說明書在辦理年度決算時必須將全部情況詳細編報,季度結算時可以扼要編報,月份計算時可以不必編報。第十三條 基層企業的會計報表,應根據會計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編制。主管企業機構和主管企業部門的會計報告,應根據所屬上報的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匯總編制。第十四條 基層企業的財務情況說明書,應根據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編制。主管企業機構和主管部門的財務情況說明書,應根據所屬上報的財務情況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資料編制。
前項財務情況說明書由會計部門編制,機關首長應責成生產、基本建設、勞動工資、供銷、計劃、統計等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此項資料的具體內容由會計部門分別與有關部門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