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政府采購預算編制不夠嚴謹。政府采購預算和部門預算雖然同步編制,但由於政府采購金額較少等多方面原因,預算單位采購預算編制比較簡單,公***支出項目不夠細化,難以從全局上把握全年政府采購工作,壹定程度上存在著隨意性。造成有的單位將納入政府采購預算中的項目進行私自變更,影響了政府采購預算的嚴肅性;少數單位編制預算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計劃采購項目心中沒底,情況不明,少編漏編,造成政府采購工作被動,影響政府采購預算活動的順利進行。(二)供應商資格審核不夠嚴格。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采購人應依法依規,嚴格查詢核實。但是,在采購過程中,可能有的供應商為達中標目的,通過弄虛作假,偽造材料,或者通過掛靠有資質公司等等方法,獲得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壹些政府采購人員為牟取私利,讓壹些不具備資質的企業,進入供應商信息庫或為其提供參與具體項目的機會。(三)質疑投訴處理不夠妥當。有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可能對供應商質疑消極應對,敷衍塞責;有的屢找借口,推托責任;有的置之不理,將矛盾上交。導致這些現象的根源,在於政府采購管理者及參與人在審批、組織和評審政府采購項目時,把關不嚴,執法不力,責任意識淡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供應商的身份***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