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財務管理必須在加強宏觀調控、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經濟實力為目的。
第三條財務管理應當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杜絕鋪張浪費和各種不必要的開支,在企業經營中減少消耗,增加積累。
第四條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企業(含565,438+0%股權的全資及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企業和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財務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五條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和獨立核算的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六條公司會計師。該公司有壹個計劃和財務部。計劃和財政部有部長和副部長。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應當設立財務部門。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計劃財務部和各財務部,並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七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主持公司財務計劃、信貸計劃、會計報表的編制和簽署,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向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礎設施、投資、貿易等開發項目和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3.負責整個系統的融資和分配決策,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後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和企業的投資和效益計算方案;
5.制定公司職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方案;
6.監督整個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財務部門和財會人員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和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註重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提出並考核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經總經理批準後實施;
9.負責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1萬元以下的下屬公司、企業的貸款擔保。
第八條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負責領導、指導、檢查和監督所轄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做好本部門的各項業務工作。
第九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計劃和財政部長的主要職責是:1。主持計劃財務部工作,帶領財務人員落實崗位責任制,有效完成各項會計工作;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關於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查和監督資金的使用和經營效益,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和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3.計劃營運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銀行借款和還款的審批;4.組織財會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財產清查工作;6.參與公司新項目、重大投資和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規劃和財政部副部長應協助部長工作,並負責公共行政的財務管理。
第11條下屬公司、企業財務部設部長壹名,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政部長的主要職責是:1。主持財務部工作,帶領會計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2.制定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3.參與投資和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4 .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財產清查;5.執行財經法規和決定,堅持原則,開源節流,提高經濟效益;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支出和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賬目和單據,杜絕貪汙、浪費和不合理開支。
第12條財政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政工作。
第13條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建立檢查制度。出納人員不得負責稽核、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
第14條會計人員應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會計、核算、報銷必須完整,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清賬。
第15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證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16條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必須堅持原則,按照規定辦事。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要拒絕支付、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照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於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敢於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公司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17條會計人員應力求穩定,不得隨便調動。會計人員因故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其繼任者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或中斷會計工作。被撤銷或被合並單位的會計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資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移交包括轉讓方管理的會計憑證、報表、賬目、資金、公章、實物和未了事項。交接必須有人監督。下屬公司、企業總會計師的交接,由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長進行監督;財政部長的交接應由規劃和賬戶部長會同該股領導進行監督;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總經理會同總會計師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