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豫財會[2014]39號文件《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所屬財政部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1)省內調轉。持證人員在本省內跨區域調轉,應當在河南省會計管理系統填寫調轉申請,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的財政部門辦理調轉登記。
(2)跨省調轉。持證人員跨省調轉,應當在河南省會計管理系統申報調轉,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登記的財政部門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的財政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3)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調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後,才能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未按規定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會計人員辦理調轉後,應當在調入地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