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隱瞞不報或者故意銷毀、拒絕移交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八條(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