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對個人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不允許個人進行債務重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進行債務重組。
2.法律條文:《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議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達成新的協議的交易。
本準則中債務重組所涉及的債權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範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債務重組壹般包括以下方式,或以下壹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壹)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2)債務人將債務轉換為權益工具;
(3)除本條第1、2項外,通過調整債務本金、變更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其他債權債務條款。,從而形成重組後的債權債務。
二、債務重組審計有什麽特點?
1.債務重組審計是交易附帶的。債務重組在市場經濟中並不少見,但對於特定的被審計單位的特定會計期間,它畢竟是壹項偶發性的經濟業務。在審計方法上,宜采用詳細調查法,由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對該事項進行全面審計,從而有效降低審計風險。
2.債務重組審計的廣泛覆蓋面。債務重組事宜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在債轉股中,涉及到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利益。在企業“內部人控制”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的情況下,企業可能通過做假賬等手段人為地將利潤變為虧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審計作為壹種綜合的監督和約束力量,應該發揮它的作用。
3.債務重組審計類型的多樣性。債務人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和清算或重組時審計的內容是不同的,這是由不同條件下會計計量、確認和披露的差異決定的。前者屬於持續經營狀態,應遵循壹般會計原則和方法,後者屬於非持續經營狀態,應遵循特殊會計準則。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對個人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不允許個人進行債務重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進行債務重組。如需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