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因某種原因影響其公正執法或執業的人員進行崗位回避或業務回避。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