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選擇合法的證券機構。所有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證券投資產品都有嚴格的上市準入門檻。投資者應避免“無管理層批準文件的證券”。
第二,關註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凡是不公開發行的證券,壹般都比較隱蔽,不為市場所熟知,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法的營業證明。他們的電話、信件、現場服務等。應謹慎對待。
第三,股份只能流入不能流出。這樣的“原始股”明顯有欺騙投資者的嫌疑。作為壹個規範的證券市場,上市證券投資的流動性是第壹位的。而“原始股”根本沒有合法的流動渠道,只能通過“私下轉讓”進行,這是它的“軟肋”。
投資者在投資“原始股”時,因為低估了證券的高流動性,而陷入“只要能轉讓就能買”的誤區。雖然投資者可以從中間轉讓環節獲得壹定的差價,或者獲得壹定的分紅,但是他們無法判斷自己手中的“原始股”是否經過多次轉讓收到了最後壹棒,最終讓“股證”成為壹張廢紙。
第四,高分紅要引起警惕。非法中介或咨詢機構為了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加入俱樂部購買“原始股”,往往會有壹到兩年的分紅承諾並積極執行,從而誘導投資者投入更多的資金。其實這只是壹個“誘餌”,壹個精心設計的“陷阱”。
面對“原始股”的高分紅,投資者要進行詳細的實地調查了解,研究論證自己的投資操作水平,以免走入誤區。
第五,應澄清法律中的“模糊概念”。投資者只要有壹點法律知識,就會對《證券法》和《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規定有所了解。不是所有帶“股”字的公司都允許發行股票。
上市股份和非上市股份最根本的區別就是流通與不流通的問題。此外,在將修改後的新《公司法》第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作為投資者持有“原始股”的法律外衣之前,也應三思。
第六,簽合同要謹慎。為了防止購買“原始股”過程中不必要的風險,投資者即使沒有投資眼光,也要有防範風險、維護自身權益的技巧。在選擇“原始股”進行投資時,要把簽訂合同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
在簽訂合同時,壹定要明確“股東身份”、“貨款結算”、“承諾”、“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以便在發生糾紛時爭取維權的主動權。
擴展數據:
所謂在社會上出售的“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通過上市獲得幾倍甚至上百倍的高收益。通過分紅賺取遠高於銀行利息的回報。
其他股票
(1)國有股由國家持有,我國法律尚未允許上市流通;
(2)法人股是企業法人持有的股份,未經轉讓不能直接上市流通;
(3)自然人股是普通個人持有的股份,股份壹旦上市就可以流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原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