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律師執業證號新證的編號準則:
為推進律師管理信息化,便於及時采集、更新律師、律師事務所信息,自動生成、更改和管理執業證號,記錄和管理執業證書流水號,我部制定了新的律師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號編制規則。
律師執業證(含律師工作證)號采用17位代碼,具體排序規則如下:第1位為執業證書文本種類代碼,1代表律師執業證(律師工作證)文本;第2-3位為持證人執業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第4-5位為持證人執業機構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轄市的區(縣)代碼;第6-9位為首次批準律師執業的年度代碼;第10位為律師執業(律師工作)類別代碼(專職律師1、兼職律師2、香港居民律師3、澳門居民律師4、臺灣居民律師5、公職律師6、公司律師7、法律援助律師8、軍隊律師9);第11位為性別代碼(男0,女1);第12-17位為律師執業證序列號代碼。
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執業許可證號采用17位代碼,具體排序規則如下:第1位為執業證書文本種類代碼,代表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執業許可證文本;第2-3位為執業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第4-5位為執業機構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轄市的區(縣)代碼;第6-9位為批準律師事務所設立年度代碼;第10位為組織形式代碼(普通合夥1、特殊普通合夥2、個人3、國資4);第11位為總/分所代碼(總所0,分所1);第12-17位為律師事務所序列號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