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2年5月29日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根據本會宗旨和捐贈人意願,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加強基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本會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金,是指本會依法捐贈的壹切有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不動產、設備等實物財產)和無形財產(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等具有法律效力和開發價值的財產),以及上述財產的增值收益。
第三條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基金的籌集、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運營、財務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基金管理由本協會基金管理部組織實施。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四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無償援助;
國家財政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五條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任務,開展社會募捐活動,制定計劃,提出項目,大力宣傳,務求實效。
第六條募捐活動應當遵循捐贈人自願捐贈的原則,不得攤派,不得損害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公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熱情。
第七條根據需要,協會可以成立有社會熱心人士參加的募捐組織,或者與有關方面合作開展募捐活動。凡與本會聯合募捐的組織,必須事先征得同意,並嚴格履行程序。對未經同意冒用協會名義開展集資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依法與捐贈人辦理捐贈手續,包括簽訂捐贈協議和出具財務收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約定向協會移交捐贈財產。
第九條協會將通過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媒體宣傳、留名紀念等多種形式,對支持公益事業的捐贈予以感謝和表彰。對推動募捐活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應當給予相應的榮譽待遇和適當獎勵。
第四章專項基金
第十條為擴大積累,有效地長期發展公益事業,協會可設立以捐贈人命名的專項基金進行資金管理。
第十壹條設立專項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專項基金的方向或直接用途應符合協會的宗旨。
協議捐贈金額需在500萬元人民幣(非貨物等值)以上,協議簽訂後首筆捐贈資金必須到位。
對有專項協議的專項資金,實行本金制管理,增值部分用於資助相關事業。其他專項資金采取非本金方式管理,按照約定的定向用途進行資助。
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符合協會章程的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財務會計工作由協會負責。
第十二條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由捐贈人、受贈人和有關當事人共同組成的* * *機構,負責相關事宜。專項基金是本協會基金的組成部分,其名稱可以反映捐贈人的意願,但應規範並經捐贈人和受贈人雙方同意。
第五章資金運用
第十三條本會在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基礎上,按照雙方約定將捐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反饋,並隨時接受查詢,如實回答。
第十四條對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應當跟蹤調查,及時提出評估意見。本會有責任和義務檢查和督促受贈人認真執行有關要求,實現捐贈人的意願和財產使用的效率。
第十五條根據需要,使用捐贈財產,應當與受贈人簽訂資助協議。受贈人違反約定的,協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追回受資助財產,依法保護捐贈人的利益和協會的聲譽。
第十六條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協會設立會計機構,負責基金管理的財務核算,依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和核算辦法。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根據來源和用途分為專項經費和管理機構經費兩部分。專項資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贈收入和增值收入,公用資金是指無定向用途的捐贈收入和增值收入。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按照捐贈協議規定的定向用途進行資助;業務經費原則上由協會根據其用途進行撥款。
第二十條捐贈物資應當折算成賬,並建立倉儲管理制度。按照約定的要求,及時轉交給收件人。用於本協會工作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納入固定資產管理。捐贈的物資不適合資助的,可以合法出售,收入納入基金管理。
第七章基金運作
第二十壹條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條為加強基金的運作和管理,邀請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指導和幫助協會開展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涉及基金運作的事項,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聽取各方意見,科學決策。經營計劃的實施必須經過集體討論,並按規定程序批準。
第八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按照國家規定,應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基金財務工作報告和會計報表,並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和項目實施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捐助方。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理事會會議通過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