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同業融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和貸款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拆入、同業賬戶透支、同業支付、同業存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信用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銀行分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商業銀行開展同業融資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遵循自願協商、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