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並方在合並中確認取得的被合並方的資產、負債僅限於被合並方賬面上原已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合並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其在企業合並發生前後能夠控制的凈資產價值量並沒有發生變化,因此合並中不產生新的資產,但被合並方在企業合並前賬面上原已確認的商譽應作為合並中取得的資產確認。
2.合並方在合並中取得的被合並方各項資產、負債應維持其在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不變。
合並方在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中取得的有關資產和負債不應因該項合並而改記其賬面價值,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該項交易或事項僅是其原本已經控制的資產、負債空間位置的轉移,原則上不應影響所涉及資產、負債的計價基礎變化。
在確定合並中取得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時,應予註意的是,被合並方在企業合並前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並方不壹致的,應基於重要性原則,首先統壹會計政策,即合並方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並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並以調整後的賬面價值作為有關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
3.合並方在合並中取得的凈資產的入賬價值相對於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不作為資產的處置損益,不影響合並當期利潤表,有關差額應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項目。合並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價值量相對於所放棄價值量之間存在差額的,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在根據合並差額調整合並方的所有者權益時,應首先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應沖減留存收益。
4.對於同壹控制下的控股合並,合並方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視同合並後形成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實施控制時壹直是壹體化存續下來的,參與合並各方在合並以前期間實現的留存收益應體現為合並財務報表中的留存收益。合並財務報表中,應以合並方的資本公積(或經調整後的資本公積中的資本溢價部分)為限,在所有者權益內部進行調整,將被合並方在合並日以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歸屬於合並方的部分自資本公積轉入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