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更好地普及科學知識,宣傳科學理念,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促進我省科學普及事業的發展,提高全省公眾的科學意識和科學素養,設立省級科學普及專項資金,根據科學普及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資金管理的規章制度,結合我省科學普及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普專項資金的來源:
(壹)省級預算安排;
(二)社會團體、私人機構和個人的捐贈;
(3)其他資金。
第二章科普專項資金的使用第三條科普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壹)創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範基地、科普示範城市和科普示範縣、鄉、鎮、村等科普單位。
(二)支持省級重點科普項目和科普研究項目。
(三)鼓勵發展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和科普咨詢。
(四)出版科普書刊,舉辦科普展覽,編寫科普宣傳資料,制作科普音像制品,支持科普設施和科普媒體建設。
(五)獎勵優秀科普工作者,建立科普誌願者隊伍,開展科普理論研究。
(六)開展面向青少年的科技活動。
(七)參與科技“三農”和科技扶貧。
(八)舉辦科技講座,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
(九)其他與科普相關的項目和活動。
第四條科普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統籌規劃、專款專用、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堅持社會公益的宗旨。
(二)圍繞全省科普發展規劃,擇優選擇科普項目,確保重點,優先安排影響廣泛、示範效應大的科普項目或活動及相應的配套資金,資助欠發達地區的科普事業。
第三章科普專項資金預算管理第五條省財政負責審核科普專項資金預算和項目預算,監督檢查科普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審批科普專項資金年度決算,適時組織開展科普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第六條科普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年度省級科普專項經費預算和項目預算,制定科普項目遴選標準和審核程序,組織專家評審,評選出最佳科普項目;按照預算批復要求組織實施科普活動,檢查監督科普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編制科普專項經費決算,不斷提高科普專項經費績效。
第七條科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編制和申報具體科普活動,嚴格執行批準的項目預算,如實反映經費使用情況。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書面報送年度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科普專項資金使用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專款專用的原則,規範支出程序,建立項目賬戶,真實、完整、正確地反映項目資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並依法依規進行記錄。
第九條科普專項經費預算項目發生變化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報要求,報省級財政批準;科普專項資金預算項目有結余的,可由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但需根據新的用途重新申報,經省級財政批準後實施。
第四章科普專項經費的支出範圍第十條科普專項經費的支出範圍主要包括組織管理費用和活動項目費用。
(1)組織管理費用主要指科普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為管理資金和選擇項目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審核項目預算、組織項目選擇、跟蹤檢查項目實施和績效評價等發生的費用。
(二)項目費用是指開展某項特定科普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調研、場地租用、科普展品、科普基地建設、科普作品出版、科普設施、科普獎勵、科技扶貧等費用。
第十壹條科普專項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單位內部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個人獎勵或福利。
第五章科普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科普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壹)科普項目承擔單位,應於每年年底書面報告科普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經主管部門匯總後,於次年第壹季度報送省財政廳;科普工作主管部門要明確責任制度,跟蹤檢查科普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每年劃出壹定數額的項目檢查實施情況,將項目實施結果與預算目標進行對比,提出進壹步改進管理的建議。
(二)財政部門將分階段組織對科普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或績效評價,並根據審計結論或評價結果安排下壹年度專項預算。
第十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全部或者部分科普經費用於科普事業;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切斷科普經費,不得按規定用途分配;不得將科普經費用於非科普工作;不得虛報科普項目、濫用科普經費。貪汙、截留、挪用科普經費的,應當停止並補繳專項經費補貼,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