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說明
1、《會計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2、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也明確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3、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第七條)。(第十壹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所以,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考試、發放、持證人員的管理(後繼教育、職稱考試、信息的變更、獎懲……等)均由財政部門負責。
3、財會〔2013〕9號文《關於印發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
(1)資格證書封2“發證機關”處可套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中***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財務部會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省級會計管理機構)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專用章”。印章統壹為直徑為20mm的紅色圓章,內嵌“XXX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專用章”字樣。
(2)資格證書“首次發證機關”欄記載會計從業人員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審核,首次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核發機關;“首次發證日期”欄記載會計從業人員首次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時間。
(3)資格證書“發證機關”欄記載實際發放該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發證機關所屬省級會計管理機構,並加蓋各省級會計管理機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專用章”(可在印刷時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