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設置障礙,逃避審計。個別單位為逃避審計,千方百計設置障礙,企圖蒙混過關。尤其是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以各種理由為借口,故意不打印會計總賬、明細賬和銀行明細賬,迫使審計人員上電腦查賬,或是在壹大堆記賬憑證中海底撈針,以疲勞來麻痹審計人員,增加審計工作量。有時為了獲得必要的會計資料,審計人員需像擠牙膏壹樣,反復督促,才能壹點壹點擠出。個別單位甚至明目張膽地轉移、隱匿會計賬薄、會計檔案,更有甚者故意銷毀應依法予以保存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2002年,我們在對某下屬單位實施離任審計時,就遇到了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故意設置內障、擅自轉移會計資料的問題,其中壹個單位故意銷毀私設會計賬簿,涉案資金40多萬元。審計組曾三番五次責令其提供任職期間的所有會計檔案,但該單位以保管不善檔案丟失為名,遲遲不予提供,最後只得移交紀檢部門依法查處,該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分別受到了黨紀、政紀的處罰。
3.編假造假,謀取私利。單位或個人往往利用發票管理混亂、內部管理松懈之機,自制或套開假發票、假收據,虛報冒領,中飽私囊,其中,大頭小尾,陰陽發票是常見的問題。鴛鴦發票,更是壹舉多弊。在現金交易中,同壹發票,分別套開,發票聯金額大於存根聯和抵扣聯,使供方可以虛增銷售收益,使買方增加成本費用,多抵扣增值稅。主動多付款項給下屬單位或業務往來單位,雙方達成默契,隨後在該單位提取現金,報銷消費品和旅遊費用等。還有的單位或個人用作廢發票、過期發票、或者街頭巷尾買的假發票報銷。如過路過橋費、汽油費、餐飲費等等。
4.投資是假,變相集體消費是真。個別單位為了謀取個人或小集團利益,將國家財政資金以種種借口轉移到本單位下屬的經濟實體或公司,作為長期投資項目,而該項投資又長期不見收益入賬。究其當初投資的真正目的是為了轉移資金,以便將本單位或個人的不當支出,如各項補貼、超支的出國費用等在下屬實體中列支,以逃避檢查。還有的迎合形勢的發展,創辦協會,將預算內資金擅自轉移到協會,致使資金失去監督與控制。
5.虛報冒領,騙吃空額。舞弊者利用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漏洞,在工資表中虛列員工名額,從中大飽私囊。還有的以物資采購名義,將錢轉到商業企業,實為發購貨券,用於變相消費或拉關系。有的搞假采購真付款,或者假招標真付款,然後再將資金流入單位中,將資金轉回小金庫或中飽私囊。
6.變換手法,調節利稅。主要表現在巧立名目,多計多列、多提多攤成本費用,虛減利潤,或以紅蘭虛調收益少繳所得稅、流轉稅。或者以相反的手法,虛增盈利,撈取團體和個人的名利。核算中真真假假,本來不需要調賬,硬是調賬了。在不斷調賬、沖賬、轉賬中塞進私貨,在偷換會計科目性質,篡改業務內容中作弊。長期掛賬,只提不用。虛列預提費用,多提多攤費用,虛減盈利。或不處理“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的損益,或將不該列入的費用列入,調節損益。1999年,我們在審計某單位時,發現該單位將待攤費用科目35萬元,反復沖減調賬多次。每到年終,便將待攤費用科目按照當年指標完成需要,隨意調整,以調高或調低本年利潤。2000年,發現某單位將上級應撥但實際未到位的補貼收入220萬元,列為本年收入,從而虛增當年利潤220萬元。
7.變換方法,隱匿收入。企業主要是通過變換計價方法和計價數額以及隨意改變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等調節盈利。將銷售商品虛報為虧損,或貪汙私分,或設小金庫。多發售商品,少開發票,隱瞞和轉移收入。在事業單位,主要是采取收費不入賬、私設會計賬簿、公款私存等方法,隱匿收入,設置小金庫。2003年,我們曾查處到某事業單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將收取的學費以個人名義存到銀行儲蓄所的違紀問題,存款額100余萬元,存折數20余個,資金賬外循環半年之久。
8.投其所好,逃避稅費。為達到發行債券、股票、審批立項、申請貸款等目的,任意篡改數據,虛列虛報收入、盈利和資產,浮誇欺騙。設立多套會計賬簿、編制多種報表,以應付各種檢查、申請貸款、逃避納稅。特別是應付賬款科目,在日常審計中,發現問題最多。有的單位隨意將應稅收入長期列在應付賬款科目之中,逃避納稅。多集中在對外投資收入、房屋租賃收入、資產轉讓收入等。另外,在日常工作中,還常見於資產外流,賬外經營,借款註冊,虛擬資本,偽造證件,騙取貸款,年末虛開、年初虛沖等多種會計舞弊行為,也值得引起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