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所得稅處理上,所謂視同銷售,是指雖然在會計上把捐贈作為營業外支出,但稅法上不承認,需要作為銷售業務處理。
應計入收入20,成本為17,影響當期所得稅總額(20-17)×25%。
②捐贈支出成本17,增值稅3.4,合計20.4。
可以稅前扣除嗎?要看是否符合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直接捐贈給受贈人不能抵扣,需要稅法批準。
可以全額扣除嗎?要看企業當年的會計利潤。小於等於會計利潤×12%的,可以全額扣除;否則只能按照會計利潤×12%扣除。
不懂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