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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國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第三條 財務公司是辦理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依照國家法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照章納稅。

財務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第四條 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法紀,加強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條 財務公司財務管理的範圍是:

壹、 資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貸資金管理;

二、 資產的監督和管理;

三、 財務收入管理;

四、 成本、費用及營業外支出管理;

五、 損益和損益的分配;

六、 資金和財產的余缺管理;

七、 其他財務管理。第六條 財務公司應加強財務管理,支持財會人員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財經紀律。第七條 財務公司隸屬於集團公司,行政上受集團公司的直接領導。

財務公司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

財務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納入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範疇,由集團公司統壹對口同級財政部門。第八條 財務公司應根據年度信貸計劃和上年財務計劃的完成情況,考慮影響本年財務收支的新情況,編制財務計劃,報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後執行。

財務計劃由財務收入、財務支出、損益及其分配三個部分組成。第九條 財務公司的財務收入包括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各項財務收入必須按規定正確計算,合理收取,認真復核,全部入帳,保證損益的真實性。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續費等收費標準,也不得將財務收入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帳務處理。第十條 財務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成本的管理,財務公司應比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重視成本核算,加強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第十壹條 財務公司應建立呆帳準備金,具體管理辦法比照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財務公司應加強營業外支出管理。營業外支出包括:離退休退職金、喪葬撫恤金、長休人員支出、職工待業保險金、災害事故損失支出、提存呆帳準備金、其他營業外支出等。第十三條 財務公司的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及其他收入減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營業支出、金融機構往來支出、經營管理費、營業外支出後的凈額為財務公司損益。第十四條 財務公司實現的利潤按“先稅後分”原則進行分配。具體的利潤分配體制由企業集團公司商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第十五條 財務公司應按繳納所得稅後利潤的20%提取公積金。

財務公司在提取公積金後,經投資者協商,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可提取壹定的公益金。公益金按集團公司內企業人均獎金、福利水平掌握。第十六條 由集團公司撥款、投資形成的財務公司的資本金,其分得紅利應由集團公司商同級財政部門後處理。第十七條 財務公司對投資者的資本金只能分配紅利,不得提取利息。第十八條 凡因經營不善造成的財務公司虧損,同級財政部門不予彌補,由財務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存的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年。仍有不足的,由以後年度提取公積金彌補。第十九條 財務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則是:先提後用,以豐補欠,不準超支。獎金的發放,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必須建立帳冊,做到有帳有卡,帳實相符,保證財產的完整。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財務公司應比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通知》和《關於貫徹<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規定執行。第二十壹條 財務公司的資金和財產如發生余缺,必須查明情況,分清性質,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 財務公司的記帳原則比照銀行現行財務會計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