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第四條 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法紀,加強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條 財務公司財務管理的範圍是:
壹、 資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貸資金管理;
二、 資產的監督和管理;
三、 財務收入管理;
四、 成本、費用及營業外支出管理;
五、 損益和損益的分配;
六、 資金和財產的余缺管理;
七、 其他財務管理。第六條 財務公司應加強財務管理,支持財會人員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財經紀律。第七條 財務公司隸屬於集團公司,行政上受集團公司的直接領導。
財務公司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
財務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納入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範疇,由集團公司統壹對口同級財政部門。第八條 財務公司應根據年度信貸計劃和上年財務計劃的完成情況,考慮影響本年財務收支的新情況,編制財務計劃,報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後執行。
財務計劃由財務收入、財務支出、損益及其分配三個部分組成。第九條 財務公司的財務收入包括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各項財務收入必須按規定正確計算,合理收取,認真復核,全部入帳,保證損益的真實性。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續費等收費標準,也不得將財務收入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帳務處理。第十條 財務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成本的管理,財務公司應比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重視成本核算,加強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第十壹條 財務公司應建立呆帳準備金,具體管理辦法比照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財務公司應加強營業外支出管理。營業外支出包括:離退休退職金、喪葬撫恤金、長休人員支出、職工待業保險金、災害事故損失支出、提存呆帳準備金、其他營業外支出等。第十三條 財務公司的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及其他收入減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營業支出、金融機構往來支出、經營管理費、營業外支出後的凈額為財務公司損益。第十四條 財務公司實現的利潤按“先稅後分”原則進行分配。具體的利潤分配體制由企業集團公司商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第十五條 財務公司應按繳納所得稅後利潤的20%提取公積金。
財務公司在提取公積金後,經投資者協商,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可提取壹定的公益金。公益金按集團公司內企業人均獎金、福利水平掌握。第十六條 由集團公司撥款、投資形成的財務公司的資本金,其分得紅利應由集團公司商同級財政部門後處理。第十七條 財務公司對投資者的資本金只能分配紅利,不得提取利息。第十八條 凡因經營不善造成的財務公司虧損,同級財政部門不予彌補,由財務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存的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年。仍有不足的,由以後年度提取公積金彌補。第十九條 財務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則是:先提後用,以豐補欠,不準超支。獎金的發放,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必須建立帳冊,做到有帳有卡,帳實相符,保證財產的完整。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財務公司應比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通知》和《關於貫徹<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規定執行。第二十壹條 財務公司的資金和財產如發生余缺,必須查明情況,分清性質,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 財務公司的記帳原則比照銀行現行財務會計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