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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憑證的保管註意事項有哪些

既要做到會計憑證的安全和完整無缺,又要便於憑證的事後調閱和查找。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會計部門在依據會計憑證記賬以後,應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對各種會計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將各種記賬憑證按照編號順序,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壹起加 具封面、封底,裝訂成冊,並在裝訂線上加貼封簽,由裝訂人員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蓋章。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註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 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同簽名、蓋章。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註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註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對各種重要的原始憑 證,如押金收據、提貨單等,以及各種需要隨時查閱和退回的單據,應另編目錄。單獨保管。並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分別註明日期和編號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壹年,期滿後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 計檔案。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