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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常見稅務風險及表現形式

壹、公司在註冊階段存在的風險

 (壹)虛假出資與抽逃註冊資本

 表現形式為:註冊資本不實或註冊後不久資金退回或轉移。

 很多公司註冊的時候,就存在著風險了,所謂資本的“原罪”。基督教說,人在哇哇墜地的時候就有原罪。公司虛假註冊現象在以前很普遍,現在也時有發生。早幾年,會計事務所假驗資現象很普遍,現在隨著監管措施的加強,以假驗資報告虛假註冊的現象有所減少,大多數改為由中介公司代為墊資,驗資後再抽走。有時也可能是自己真出資,但在註冊完公司後不久,即將註冊資金抽走挪作他用,在財務上則形成壹長期應收款壹直掛帳無法處理。這種現象在很多企業非常普遍,有很多老板對此可能會嗤之以鼻:“這有什麽大不了的,我很多朋友公司都有這樣的問題,也未見出什麽事。”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必須搞清楚,有可能會受到什麽樣的處罰?輕則工商局年檢時發現註冊資本不到位或抽逃註冊資本,會根據《工商登記條例》要求補足,並給予抽逃金額5-12%的罰款;重則《刑法》上有抽逃註冊資本罪,壹旦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發生了經濟糾紛,或造成重大社會危害,則就有可能追究股東的刑事責任。當年的“瓊民源”和“銀廣廈”事件就是這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公司收入方面存在納稅風險

 1.隱藏收入不入賬

 隱藏收入的普遍做法是設賬外賬或叫內外帳。銷售收入不入外帳入內帳,資金體外循環。與之相矛盾的現象是,由於收入不記或少記帳,公司常年出現虧損或處於微利的邊緣。而公司生產經營規模卻越來越大,公司規模擴大,而帳面資金不足,就會出現不斷向股東個人借款的情況,因此,這種偷漏稅的表現形式是,外帳上的與股東的往來賬發生額較大,且較頻繁。

 2.收入長期掛往來,不納稅申報

 收到銷售款後,不記收入,而是掛往來,計入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賬款,不做納稅申報。這種偷逃稅款的手法大多是在客戶不需要企業出具發票的情況下使用。這種偷漏稅的表現形式是,應付款項長時間無法支付也不須支付。

 3.不依合同規定確認收入,收款時開票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對企業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時點進行了明確。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但有的企業不按規定確認收入,延期確認收入,以滯後進行納稅申報。例如:

 風險分析案例2:不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推遲納稅時間

 某公司與壹客戶簽了壹筆合同,銷售100萬的貨給客戶。客戶已經把貨物取走,公司給該客戶3個月的帳期,3個月後向客戶開票收款時才交稅。

 這種情況下,什麽時候產生納稅義務需要進行納稅申報呢?是合同簽定當月還是3個月以後開票收到款時呢?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客戶取貨當月就應確認收入,即使增值稅發票尚未開具。而在現實中,很多企業會與這壹公司壹樣,大都采取的是在收取貨款時出具發票,出具發票後才確認收入。這樣推遲3個月的納稅收入,可以減輕公司現金流的壓力。而按照稅法規定,這就引發了補稅、滯納金和罰款的風險,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可以算壹筆帳,對這樣做的好處與壞處進行壹個對比:

 假定企業為壹般納稅人,本次合同銷貨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4萬元。另假定資金年利息率和機會收益率均為6%,應納增值稅為:100×17%-14=3萬元,則這樣做的好處是:

 ①獲得了3個月的資金利息

 資金利息=30000×6%÷12×3=450(元)

 ②取得了推遲3個月納稅的'機會收益

 機會收益=30000×6%÷12×3=450(元)

 好處合計為900元。

 假定半年後偷稅被發現,則推遲3個月納稅的風險即壞處是:

 ①補稅=0

 ②罰款=30000元(按偷稅額1倍計算)

 ③滯納金=30000×0.05%×90=1350(元)

 三者***計=30000+1350=31350(元)。弄得不好,可能還會有刑事責任。

 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比實在不值得。對這種納稅風險,很多企業沒有重視,不單企業管理者(或老板)沒有重視,甚至連財務人員也不重視。財稅專家

 而對此我們如稍加註意,是可以做到既合理合法推遲納稅時間,又沒有稅務檢查風險的。如根據修訂後的2009的1月1日起執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納稅時間具體為:

 (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籌劃思路:

 結算方式不同,納稅時間自然不同。所以只要對銷售合同中的收款結算方式稍加改變,就可以達到想要的目的而又沒有風險。

 4.價外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不做納稅申報

 企業將價外收入或零星收入如邊角余料變賣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金庫,體外循環,隱匿收入。這種情況在很多企業都存在,實事求是的講,越管理正規的企業存在這種現象的可能越多。如果設內外帳的企業,設小金庫的需要和沖動越小。因價外收入和零星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較小,這種手法不容易被發現。國營企業和上市企業采取這手法的較多。

 5.視同銷售行為不遵稅法規定,逃避繳納稅款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有很多行為要視為銷售,有的企業不按政策處理,應該視同銷售的項目不視同銷售,不做納稅調整。出現這種情況大多數是因為財務人員不了解稅收法律政策所致,少量的是懂政策但故意違背。

 由於不同稅種的稅收政策往往出於國家稅務總局不同司室,相互之間沒有協調,所以不同稅種政策間往往會出現不壹致,甚至自相矛盾現象。例如企業為了促銷,經常會推出“買壹贈壹”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款規定,企業以買壹贈壹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在所得稅方面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但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則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很多企業不視同銷售,不納稅,這就產生的納稅風險。

 再如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除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則須視同銷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