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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規章的制定依據是

會計規章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會計工作是根據《會計法》《預算法》《統計法》及各種稅收法規為法律依據來核對記賬憑證、財務賬簿、財務報表,從事經濟核算和監督的過程,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專門的方法,核算和監督壹個單位經濟活動的壹種經濟管理工作。

會計監督主要是利用會計資料和信息反饋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加以控制和指導,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會計監督除貨幣監督,還有實物監督。會計監督的內容,是從本單位經濟效益出發,對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實性、正確性、有效性進行的全面監督。

會計監督的目的在於改善經營或預算管理,維護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保護社會主義公***財產,合理使用資金,促進增產節約,提高經濟效益。

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的計量單位,以憑證為主要的依據,借助於專門的技術方法,對壹定單位的資金運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的核算與監督,向有關方面提供會計信息、參與經營管理、旨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壹種經濟管理活動。

古義是集會議事。我國從周代就有了專設的會計官職,掌管賦稅收入、錢銀支出等財務工作,進行月計、歲會。亦即,每月零星盤算為“計”,壹年總盤算為“會”,兩者合在壹起即成“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