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除下列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按規定對記錄為固定資產的土地進行單獨評估。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擴展數據
壹是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在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情況下,暫按估計價值入賬,並計提折舊。在辦理完竣工決算手續後,將按實際成本調整原暫定評估值,無需調整原計提折舊額。本期計提的折舊作為本期成本費用處理。
二、在更新改造過程中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價值應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改造工程轉化為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後,按照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計提折舊。
三、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折舊金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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