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形式各有優缺。可以看下面的文章,對妳了解這個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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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改革探析
對於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實務界和理論界壹直給予了較大的關註。“中天勤”和“深華鵬”案件爆發後,對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討伐之聲不絕於耳,事務所組織形式的不足壹時成了這些註冊會計師失職行為的罪魁禍首。中註協亦出臺了壹系列研究成果廣泛討論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問題。理論界對事務所組織形式的研究,壹直是個懸而未決的熱門問題,很多學者紛紛提出: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合夥制應是我國事務所組織形式的發展方向。針對實務界和理論界的這些爭論,財政部即提出應積極推動《註冊會計師法》的修訂工作,從立法上保證註冊會計師組織形式的不斷優化。修改意見壹改以往會計師事務所只可以設立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制的規定,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夥制以及個人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同時,提高了設立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的要求:有十名以上符合本法規定的股東;有五十名以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本不少於五百萬元;有自己的名稱、辦公場所和章程。
對事務所組織形式的這些關註似乎說明,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對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提高影響重大,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合夥制才是事務所組織形式的最佳選擇。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80%以上采用的是有限責任制,采用普通合夥制的不足20%,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不容樂觀壹直是無法解決的難題,然而,這樣壹種現實狀況是否足以說明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合夥制的普及是否真的是我國事務所執業質量提高的有效途徑?對此,筆者從規模限制、薪酬分配、法律責任承擔等角度闡述了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合夥制的不足,並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壹、合夥制與有限責任制比較
目前,不管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都傾向於認為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合夥制是更適合我國現實情況的組織形式,這兩種組織形式的事務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特點成為解決事務所執業質量不高的壹劑良藥。由於我國現行《註冊會計師法》只允許采用有限責任制和普通合夥制,因此,可通過與有限責任制的比較,分析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合夥制組織形式的優劣及在我國的適用情況。
(壹)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優缺點
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是由註冊會計師認購會計師事務所股份,並以其所認購股份對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事務所則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該組織形式的優點是:可以通過股份制形式迅速聚集壹批註冊會計師,建立大規模事務所;此外,也減輕了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現行《註冊會計師法》規定,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的最低註冊資本僅為30萬元,而事務所大部分是人力資本等無形資產,在註冊會計師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該組織形式很容易弱化事務所所有者的責任意識,成為註冊會計師逃避法律責任的有利工具。這也正是理論界和實務屬詬病有限責任制的關鍵所在。
(二)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優缺點
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是由兩位或兩位以上註冊會計師組成的合夥組織。合夥人以各自偽財產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相比於有限責任制,實務界認為合夥制要求事務所對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這種組織形式更有利於提高會計師的職業謹慎,增強其獨立性,是壹種更優的組織形式。
二、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優缺點及其適用性分析
不管是有限責任制還是合夥制都只是事務所的壹種組織形式,其存在都有其合理性,而且已有研究只從理論上是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角度來評判二者的優劣尚不具有充分說服力。
(壹)普通合夥制的優缺點
首先,根據“深口袋理論”,合夥制的組織形式向公眾傳遞了無限連帶責任保證的有利信號,因此,能在壹定程度上增強客戶對於事務所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的信任,同時又能促使註冊會計師盡職業謹慎和加強相互監督。但是這種組織形式天然地會阻礙事務所擴大規模,而當事務所發展到壹定規模時,聲譽的作用將超過無限責任所起到的信號顯示作用,因此,這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將大打折扣;同時,當事務所發展到壹定規模、管理幅度增大後,合夥制采用重大決策權由全體執業合夥人***同控制的制度安排勢必影響決策效率,故國外壹些大型合夥事務所日益重視引入公司的領導體制和決策程序。其次,普通合夥制壹般采用的是收益分成制,這種制度不僅加強了合夥人之間的相互牽制,提高了合夥人相互監督的激勵,而且還增強了各個合夥人抗禦非系統風險的能力,對每個合夥人而言有保險作用。其缺點是不利於最大限度地激勵註冊會計師主動招攬業務並承擔風險‘如果收益與貢獻分配不均,很容易導致合夥人矛盾激化,不符合合夥制強調“人和”的理念。
普通合夥制的合夥人以各自的財產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實際上,這壹特點在我國只存在理論層面,因為我國的民事賠償機制尚未健全。此外,我國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尚未建立,相關職能部門根本無法確切掌握註冊會計師的財產數量,合夥制的無限責任懲罰也就無從談起。由於我國特殊的法制環境,提起證券虛假陳訴侵權訴訟往往會成本效益比較低。壹是證明註冊會計師存在違法行為以及存在過錯往往需要做專業鑒定,事實上註冊會計師審計離不開專業判斷,最終導致這種鑒定結果存在壹定的不確定性。二是證明投資者受到多大損失往往也比較困難。三是證明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也並不容易。因此,投資者在遭到損失後,對註冊會計師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自身權益的很少,更多的是選擇默默忍受損失,註冊會計師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就很小。雖然《註冊會計師法》對註冊會計師的違法所得進行了相關處罰規定,但這些處罰相對於註冊會計師的違法所得來說,常常不足以威懾註冊會計師,而且行政處罰常常具有滯後性。即使註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受到了相應的處罰,但行政處罰並不能保證受害投資者得到相應的補償,因此,也不足以樹立投資者的信心,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將造成不利的影響。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下,合夥制事務所的無限連帶責任只存在於理論層面,合夥制事務所實際承擔的法律責任未必就高於有限責任制事務所,合夥制事務所也不是解決我國事務所執業質量不高的有效途徑。相反,由於其自身固有的不足,還可能影響事務所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