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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管理系統

賬單管理系統1。為加強票據管理,規範收、付、售票據制度,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請嚴格遵守。2、票據的使用,要設立票證管理員,負責各種票證的進、領用、回收、上繳、保管等工作。壹、票據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交接不清,不得離職。出納不得兼任票據員(可以由辦公室工作人員擔任)。3.票據領用和註銷時,應清點票據數量(張數和份數),辦理領用和註銷手續,明確責任。票據員應按規定設置票據登記賬簿,規範入賬,妥善保管票據的收兌憑證,年終裝訂歸檔。每季度核對庫存票據,確保帳票相符。4.對使用過的票據進行核銷時,票據員應審核每張票據的收費金額,確認款項已支付,並按規定使用票據後,予以核銷。票據註銷過程中發現問題時,票據員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5、使用收費票據必須兩人以上,壹人開票,壹人收款,票據按順序號填寫,每份復印壹份,字跡清楚,大小和金額不得塗改。其他內容的修改必須加蓋收費員私章,且只能修改壹次。收費票據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和出票人簽名,應填寫收費項目名稱,並詳細寫明結算方式。如果票據已經填寫完畢並被撕掉,需要作廢,必須兩個收費人同時簽字,並向分管領導說明理由,經批準後才能作廢。收入匯總繳款書由出票人填寫,收款人復核,復核無誤後,由主管領導支付。票據金額與繳款書不符的,還應追究審核人責任。6.加強票據管理。票據如有遺失或被盜,當事人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遺失或被盜票據的名稱、號碼、數量,寫出書面檢查,經單位認真審查核實並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核銷。丟失或被盜的票據應登記存檔備查。如因人為原因造成票據損失,應追究當事人責任。7.單位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自購的收費收據,所有收費均由財政、工商、稅務部門統壹印制。8.賬單每年支付壹次,收費賬單存根期限為五年。存根保管期滿後,票據員填寫票據銷毀單壹式三份(主管領導、票據員、會計各65,438+0份),所領導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到場核查監督後方可銷毀。與票據收付有關的憑證和賬簿應當保存十五年。9.銀行支票的管理參照上述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