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指向人借用錢物,或者指簿記或資產表上的借方和貸方。
《晉書·王衍傳》:“父卒於北平,送故甚厚,為親識之所借貸,因以舍之。
” 明唐順之《與胡梅林總督書》三:“弟亦搜括家貲,並借貸,僅得銀五百兩,通公所給,是千金而已。”
巴金《利娜》上:“他沒有這筆錢,因此只得向押款銀行借貸。”
2、將錢物借給他人。
宋葉適《故昭慶軍承宣使崇國趙公行狀》:“民業耕者,田主借貸之。”
《金史·熙宗紀》:“_皇統四年_十月壬辰,立借貸饑民酬賞格。”
擴展資料:
資金的供需是工商社會的重要課題,借錢遇轉,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借貸,在法律意義上,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壹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由於民間的金錢借貸關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錢借貸所發生的紛爭也格外頻繁,有關借貸的法律常識也成了人們消費生活中的必備工具。
融資租賃和借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
1、借貸契約是貸款人將貨幣所有權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則歸還相同數額的貨幣並附加利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並未將貨幣所有權交給承租人,而是交給了供應商(他們之間構成買賣關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構成也復雜於借貸契約還本付息的簡單結構。
2、按照借貸契約,借款人用借入資金購買的設備具有所有權,與貸款人無關;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不能無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且該物件使用關系屬於債權關系性質,出租人始終具有設備的所有權,並且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債權人)。
3、期末租賃物件選擇權的存在與借貸契約說相矛盾,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期結束後承租人有三種選擇權,退還租賃物、續租或購買,而在借貸契約中,本息還完後即表明契約自行終止,抵押品只能無條件退還借款人。
4、借貸契約說將導致融資租賃適用利率管制法規,實際上,租金的構成與利息計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復雜得多。
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
1、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4、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於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
5、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6、立據日期。
7、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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